昆明市盘龙区植保植检站执法职责
一、执法主体
昆明市盘龙区植保植检站 二、执法依据
昆明市盘龙区植保植检站行政执依据
序号 1 2 3 4 5 6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药管理条例 危险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 生效时间 2003.3.1 1997.5.8 2002.3.15 1992.5.13 2002.6.1 1999.7.23 1995.2.25 文 号 国家主席令 第81号 国务院令 第216号 国务院令 第344号 国务院令 第98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 农业部令 第18号修订 农业部令 第39号修订 盘政办通〔2005〕56号 国务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农业部 农业部 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7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8 昆明市盘龙区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5.1.20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处罚(共30项)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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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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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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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6、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7、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8、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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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9、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10、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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