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延续)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卫生健康委(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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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
根据《XX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就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5.《XX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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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承诺书1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1份、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2.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1份; 3.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复印件1份。 5.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延续卫生许可时提供)。 (二)办理期限
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达到审批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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