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产党员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组部、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出国(境)办理保留(停止)党籍审批手续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以下关于共产党员出境保留(停止)党籍的若干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和在职教工中的中共党员(本规定中所称党员都在此范围内)。 二、党员因各种原因出国(境)都应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如果出国(境)定居,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三、党员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用于办理护照(通行证)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报所属部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再由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四、对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党员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国(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出国(境)旅游的,以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时间为限。
五、党员出国(境)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超过6个月(自出境之日起算)作自行脱党处理。
六、对于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支部;如原学生党支部因学生毕业不存在的,其组织关系则保留在原单位分党委、党总支,并由分党委、党总支落实其党支部,由该支部对其进行管理,并让本人明确。
七、党员领导干部出国(境),除了由所在基层党委办理(停止)党籍的手续外,还应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其中局级党员领导干部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八、党员虽已经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九、党员出国(境)以前,所在基层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请假出国(境)的党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十、党员出境应按期返回。出国(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并填写“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报党委审批。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十一、党员出国(境),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国需延续的,应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经校党委批准,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未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时间超过一年的,以自行脱党处理。 十二、党员因私临时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
十三、预备党员出国(境)之前,必须向党组织请假,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所在党支部的联系,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所在党支部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考察期。延长考察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十四、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支部向其本人说明,因为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良好的,可以重新入党。如果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党籍者,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市教育党委批准。
十五、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上述工作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