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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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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及解决建议

作者:彭飞

来源:《行政与法》2015年第12期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前激烈。由于人才流动性增强导致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增加,大部分企业倾向于选择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规避风险,以保护自己的核心优势。然而,劳动者在实际地位上的弱势使得实践中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我国法律并也未对违约金数额有所规定。因此,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与调整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关法律应当对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体系进行系统完善。

关 键 词: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数额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12-0125-05 收稿日期:2015-10-20

作者简介:彭飞(1993—),女,河南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存在问题

竞业限制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被我国立法所确立和完善的一项制度,具体是指用人单位与掌握本单位核心秘密的员工签订协议,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或相似产品、业务的生产及经营活动,用人单位为此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给这类员工,并且约定相应的员工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一般体现为由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约定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数额。但是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的认定标准。2006年3月21日全国人大办公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曾提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然而,通过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四》将草案这条规定删除,继续采用双方自由约

我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及解决建议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我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及解决建议作者:彭飞来源:《行政与法》2015年第12期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前激烈。由于人才流动性增强导致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增加,大部分企业倾向于选择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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