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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普查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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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普查项目

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渔业)—病原微生物耐药性普查”项目有关要求,2017年,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总站学会”)牵头组织北京市等12个省份的水产(渔业)技术推广站(中心)、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实施“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普查”项目。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普查工作,了解和掌握主要养殖品种的病原菌的耐药性及其变化规律,指导水产养殖业者精准用药,实现渔药使用减量增效,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同时,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渔药学科专家队伍,建立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监测队伍以及监测网络,充实完善基础数据,明确新型渔药的研发方向,逐步填补我国渔药学科发展空白。

二、普查内容 1、普查品种: 北京:虹鳟、金鱼;

天津:鲫、鲤; 辽宁:大菱鲆; 江苏:草鱼、鲫; 广西:罗非鱼; 河北:鲤、草鱼;

河南:黄河鲤、斑点叉尾鮰; 浙江:中华鳖、大黄鱼; 江西:鲤、草鱼; 广东:罗非鱼、乌鳢; 福建:鳗鱼、大黄鱼; 安徽:鲫;

除上述规定品种外,可自行增加普查品种。 2、采集菌种:气单胞菌、假单胞菌、爱德华氏菌、链球菌、柱状黄杆菌、弧菌等。

3、药物种类:目前我国农业部以及国外允许使用的抗生素类药物,包括恩诺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氟苯尼考、甲砜霉素、硫酸新霉素、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嘧啶、红霉素、氨苄青霉素、交沙霉素、盐酸土霉素、强力霉素等。

三、工作要求

1、采样点设置:每个普查品种采样点2个以上;采样

点原则上与“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点”或“渔情信息采集点”相结合。

2、采样时间:4~10月,每个月采样1次。 3、采集菌株数量:每种病菌采集菌株30个以上。 4、测试实验室:具备病原菌培养、鉴定、保存、药敏试验等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

5、测试技术:严格按照《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药敏试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病原菌鉴定:各测试实验室对纯化的菌株留样后,须将分离菌株寄送上海海洋大学(联系人:吕利群,电话:15692166676)或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联系人:房文红,电话:13501813125)做基因全序列测定,鉴定其种类。

7、检测结果报送:项目实施单位分别于6月30日前将上半年检测结果、10月30日前将全年检测结果及《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对××药物感受性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总站学会。

四、进度安排

1、1~2月 总站学会制定普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

2、3月 各省项目实施单位制订本辖区病原菌耐药性普

查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普查工作内容和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人;项目首席专家及总站学会有关人员对参与单位开展技术指导以及能力考查评估。

3、4~10月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养殖水体的温度和病原菌发病时间,采集病原菌样品进行培养、鉴定、药物敏感性筛选;专家组成员对对口联系省份进行药敏测试技术指导。

4、11~12月 项目实施单位将药敏试验结果汇总分析,形成本省的普查分析报告,报送总站学会;总站学会组织专家汇总分析各省药敏试验结果,编写项目总报告,并根据药敏测试数据编写《水产养殖用药指南》。

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普查项目实施方案

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普查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渔业)—病原微生物耐药性普查”项目有关要求,2017年,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总站学会”)牵头组织北京市等12个省份的水产(渔业)技术推广站(中心)、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实施“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普查”项目。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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