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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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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备案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组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评标不公正的行为,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通投标行为。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逐步引入特邀监督员驻场监督制度。要严肃认真地受理招投标投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省辖市级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一切评优奖项的评审资格。

(三)稳步统筹推进,全面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软件与硬件建设力度,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国有资金项目中实现“两个全覆盖”;要进一步深化远程异地评标,工程规模达到标准,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必须采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省辖市原则上必须在本辖市以外组织远程评标,县(市、区)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以外组织远程评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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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实施全程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要严格执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四)加强培训考核,强化中介机构与评标专家管理。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不断改进方法,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组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组组长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且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活动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组长不能同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在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项目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各地可探索建立评标后评估制度,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者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试行评标后评估,通过后评估,及时发现评标和招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培训和考核的针对性和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

(五)加强中心软硬件建设,提升交易服务水平。各级交易中心要按照《条例》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的要求,健全工作规程,明确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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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工作流程,提高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的保障水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信息、和管理服务。修订后的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及分类标准见附件三《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和分类标准(修订)》。

(六)加强诚信建设,形成联动管理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为抓手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要抓紧建立和使用全省统一的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诚信库,尽快出台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行资格预审引入信用因素和“三合一”评标法。要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与建管、质安、造价等的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交流制度,共同推进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本意见及附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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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苏建招[2001]332号)、《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1]385号)、《关于执行苏建招[2001]38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招[200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2]231号)、《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3]20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苏建法[2004]229号)、《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苏建招[2006]22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06]408号)、《关于下发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类标准和条件的通知》(苏建招[2007]19号)、《政府投资工程实行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关于对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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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奖项加分的通知》(苏建招[2011]23号)、《开展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苏建招(2011)464号)、《电子招投标实施方案》(苏建招办(2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三:《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条件与分类标准(修订)》

附件四: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部分用表(格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8 日

抄送:住建部,省监察厅,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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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负责人变更备案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组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评标不公正的行为,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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