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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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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3590

合同书 | YW-BH-013590

贸易合同

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

(2021年)

说明:合同的当事人是双方或多方;合同是在愿意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签订之后,也仍需要当事人共同努力,通过协作,才能顺利实现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1994年7月27日,重庆兰洋物资贸易公司(简称兰洋公司)副经理持公司介绍信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次日,重庆市龙门浩集团职业高级中学(简称龙职中)主动函告投资公司,同意为兰洋公司的贷款作担保,并以学校的土地作抵押。

同年8月1日至2日,龙职中为使兰洋公司早日得到贷款,陆续办理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等手续并交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基于对龙职中的信任,分别于同年8月3日、8月9日、8月19日、9月6日,先后四次向兰洋公司贷款共计210万元。

兰洋公司取得贷款后,龙职中收取了50万元的现金。之后,兰洋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抵押人龙职中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投资公司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5日作出(1995)渡经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龙职中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申诉,一中院决定再审,并于2020年9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下达后,投资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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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 | YW-BH-013590

贸易合同

经申诉,市高院决定对本案予以再审,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市高院于2020年9月5日作出(2005)渝高法民再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洋公司与龙职中对2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

一、龙门浩中学对投资公司不能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提到一观点,即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就无效,因此,作为担保人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我方认为,对方的这一理解是完全错误的。针对本案而言,即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龙门浩中学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并不免除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2、从本案材料上看,可以肯定一事实,即作为担保人的龙门浩中学在投资公司与兰洋公司的整个贷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正是基于龙门浩中学的这一系列过错行为,才致使今天投资公司的贷款不能收回,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这里,我方需强调一点,当时投资向兰洋公司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就是基于对龙门浩中学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又来源于龙门浩中学自身的积极行为表示)

(1)龙门浩中学过错之一:主动向投资公司致函要求以学校土地作贷款抵押担保。 (2)龙门浩中学过错之二:为早日获取贷款积极与重庆市国土局协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并交予投资公司。 (3)龙门浩中学过错之三:作为担保人对兰洋公司的贷款偿还未采取任何催告措施。

3、龙门浩中学与兰洋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有事先恶意串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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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21年)

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STANDARDCONTRACT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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