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健全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4〕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24〕1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档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
二、服务内容、标准及流程 (一)档案委托管理形式及办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分为个人委托和单位集体委托两种形式。 1.个人委托
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按本规范档案接收及流程办理个人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2.单位集体委托
单位向单位注册机构同级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集体委托存档。各地可依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单位集体委托存档业务。
申请材料:单位注册登记证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单位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2)填写《委托档案管理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一)、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办理单位集体委托档案管理开户手续。
(3)出示单位盖章和个人签名的《转入单位委托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二),按照本规范档案接收及流程办理单位聘用人员档案集体委托管理手续。
(二)档案接收及流程 1.已就业人员档案
已就业人员档案是指已参加社会工作,以相应离职方式离开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在原工作单位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档案。已就业人员档案中应包括以下材料:就业通知或录用、录取、招工、招干、安置、吸收、入伍等手续完备的入职审批材料;转正、定级及档案工资套改和晋升晋级材料;学籍材料;用工期间的任职、考核、鉴定与奖惩材料;档案转出单位出具的行
政和工资介绍信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谋职业协议、身份置换协议等相应材料。 申请材料:
(1)户籍所在地存档: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2)工作单位所在地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材料。 接收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调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