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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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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现场有关安全措施,并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负责人,监督施工队伍认真履行施工安全措施,监督施工队伍安全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负责办理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协调事宜。

第二十二条 随时监督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检查、验收,要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工作负责人及安全员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或停止其工作。对工程的安全方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时,有权对承包单位实施停工整顿。 第四章 承包单位的条件及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并具有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2.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3.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 4.承包单位职工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要佩带安全标志;

5.必须有醒目的单位名称标志或该单位专用的工作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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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分别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要求,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重大施工项目的“三项措施”需经业主单位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 第三十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种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现场施工中,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协议里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发包方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安生部。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具体工作风险交底,工器具的检查与使用,劳动防护具体要求,操作规程具体要求,作业环境安全检查及其它相关要求。安全教育培训后组织考试,成绩需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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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接受发包方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明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

第三十七条 对从事电气工作有关的人员要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学会紧急救护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件,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计划和试卷保存到工程结束,同时提交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存档。 第五章 签订安全协议及程序 第三十九条 签订发包工程合同或外协工作的合同、技术协议时,要将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 第四十条 签订安全协议时,由发包部门、单位提供工程(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安生部或发包部门、单位将安全协议内容向乙方说明,双方同意后签字并盖章。 第四十一条 安全协议一式三份,签订后一份由承包单位保存,一份交发包单位公司安生部存档,另一份交发包部门、单位作为下达开工令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下令施工的部门、单位必须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并且确认安全协议中相应条款已全部落实,方可下达施工令,施工令要逐级下达并告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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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承包单位、外来人员在本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生产设备等事故都要及时通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包括本公司的领导、安生部、发包部门、单位等及承包单位和外协单位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第四十五条 无论何种用工形式,造成本公司电力生产事故时,均统计为本公司事故,项目负责单位为事故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 发包工程和外来人员发生人身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结论认定责任单位。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具体负责统计、填写事故报告,处理善后事宜。造成生产事故,由本公司填写事故报告。 第七章 对承发包单位的考核 第四十七条 违反以下规定对承包单位考核1000-3000元。 1.涉嫌提供虚假内容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认证书或超过检验周期; 2.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施工资质承包工程,造成工程项目与施工资质不符,或发生转包、分包或反包。 第四十八条 违反以下规定对发包部门、单位考核200-500元。 1.允许没有签订安全协议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 2.没有制定和执行安全措施;

3.不组织安全教育,不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人员没有经过安全知识考试就进入工作现场参加工作;

4.没有按本规定对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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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负责单位不设立安全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汇报;

6.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考核100-200元。

第四十九条 承包单位或外来人员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经济责任制实施方案”对发包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按新能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重复发生的违规行为安生部有权认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新能源公司安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大唐国际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内蒙风电制〔2011〕6号)、《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标准》(内蒙风电安〔2012〕55号)同时废止。精心整理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第二十条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现场有关安全措施,并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负责人,监督施工队伍认真履行施工安全措施,监督施工队伍安全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第二十一条负责办理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协调事宜。第二十二条随时监督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检查、验收,要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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