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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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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监督管理工作,消减承包商作业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承包商事故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业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承包商的HSE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承包商(包括总承包商、分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

第四条 各油气田企业是承包商的HSE监管责任主体,应建立承包商HSE资格审查、培训、作业过程HSE监督、HSE绩效评估等机制,按照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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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HSE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制度,并对所属油气田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二)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油气田企业承包商HSE资格审查、培训、作业过程HSE监督、HSE绩效评估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HSE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明确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各类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及其对承包商的HSE监管职责;

(三)负责本企业承包商HSE资格审查、培训、作业过程监督、HSE绩效评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

(四)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HSE评估和审核;

(五)负责向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派驻监督监理; (六)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所需HSE投入、工期、施工环境、HSE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

(七)参与、配合做好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HSE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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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HSE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的HSE监管职责,并对分包单位的HSE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派驻监督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监理应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HSE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商不得分包项目。经同意分包的,承包商所选择的分包商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并将相关资料(如分包商名单、技术资质、分包项目等)提供给建设单位备案,并对分包商的HSE负责。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凡进入油气田的承包商应进行HSE资格审查,HSE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参与项目招投标。承包商HSE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按规定设置HSE监督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HSE管理人员;

(三)建立HSE管理体系,有健全的HSE规章制度和完备的HSE操作规程;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施工装备、机具配置满足行业标准规定并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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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HSE防护设施齐全,工艺符合有关HSE法律、法规和规程要求,性能可靠;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参加工伤保险;

(八)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三岗”(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有记录,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十)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还需要提供HSE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承包商主管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记录,对不合格的承包商进行清退,并定期公布合格承包商名录。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按照招标管理规定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承包商遵守的HSE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HSE工作目标、项目可能存在的HSE风险,以及列出HSE费用项目清单,HSE费用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

依据招标管理规定的可不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在谈判阶段应提出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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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以及单独列支HSE费用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HSE)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制订HSE条款,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的,在工程服务合同中应具有HSE条款要求。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应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HSE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中至少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基本描述;

(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 (六)合同的效力;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签订后,应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同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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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监督管理工作,消减承包商作业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承包商事故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业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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