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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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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

二、登记范围

全省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符合规划、已经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下列原则办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符合建房条件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房屋村镇(庄)规

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涉及扩建或翻建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处理原则。

(四)农民集体成员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五)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下列原则办理: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夫妻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视为一户;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无论是否结婚,每名子女均可单独视为“一户”。

(八)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材料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九)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各地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内容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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