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名著读后感
【篇一:政治学名著读书笔记】
读《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札记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边沁于1789年出版的,他写这本书的目的是详细阐释法律和立法制度的逻辑结构。本书重点阐述了功利原理的内容及其运用,介绍其法律思想,并分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与及刑法的立法基础。而我主要叙述的是边沁对功利原理的分析与及对快乐和痛苦之间的关系问题。
杰里米.边沁(1748-1832)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和哲学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19世纪初英国哲学激进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他倡导法律改革和社会改革,认为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立真正的法律秩序,他的这些思想及其倡导的法律改革和政治改革运动,极大的促进了英国乃至欧洲的法律制度与及民主政治制度的变革与进步。本书以站在道德(伦理)的角度分析其立法思想,致力于刑法典梗概的介绍,同时也叙述了民法的相关内容 。我读此书主要是为了加深对边沁功利原理的理解与及了解他对人的情感如快乐与痛苦的阐述。
边沁的功利原理认为“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的原理”,并将之当作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唯一可接受的终极标准。是如他后来所说“一般道德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中评判是非的标准”。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意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意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边沁把人们的幸福当作衡量个人及政府(社会)的行为是否有利的标准,如果个人或政府的某项行动、某种行为有利于增大人们(利益有关者)的幸福,则认为这是正确的、适当的、有效的,就赞成它,反之则无效,也就无法得到认可。由此可见,边沁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联系,将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挂钩,意在阐明追求快乐与幸福,规避风险与损害,个人要重视自身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要关注其他利益有关者的利益,政府的某项措施的实施要从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为争取共同体的幸福而努力,这样就符合了功利原理。
边沁认为活生生的人,不管多么愚蠢或堕落,并非或未曾在一生的许多、或许绝大多数场合不遵从这个原理。人类身心的天然素质,决定人们在一生的绝大
多数场合一般都信奉这个原理而无此知觉。这即使不是为了规范他们自己的行动,也是为了评判他们自己的以及别人的行动。在我看来,这话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我们时常面临着选择,在个人与集体的冲突中作出判断,也在不断的评价着自己与及他人的行为,只是我们没有系统将其归类。当我们的某种行为、行动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慎思,当此种行为是以伤害他人为代价时,要慎行。人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无法脱离他人、社会而生存,所以彼此之间应该互相帮助,而不是以个人利益的追求为目的,这是合乎道德的,也是一个社会或团体之所以能够共生共存的根本之所在。功利原理亦称“最大幸福原理”,然而正如韦德伯恩说,“这是个危险的原理。”对于将某一人的最大幸福,加上或不加上数目相当小的其他人的最大幸福(这些人是否一个个被恩准作为形形色色的小伙伴分得一杯羹,取决于他的喜乐或笼络考虑),当作自己的实际目的或目标的政府,这个原理毫无疑问是危险的。对于包括他本人在内所有那些为了从开销中抽取利润而以司法等方面的程序方式最大程度地从事拖延、制造烦恼和增加开支的官员的利益——邪恶的利益——而言,它确实是危险的。另外,从某种程度而言,功利原理是认可牺牲个人以最大限度的增加总的公共福利,在估算福利的结果极有可能造成人与人间的不平等。
功利主义认为,人类的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均由快乐和痛苦决定,人们的所言、所行、所思,同样由其支配。快乐和痛苦被功利主义者当作旨在依靠法律和理性来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即快乐和痛苦,是人们行动据以产生的终极原因,是确保人们朝向那个目标去实际行动的有效原因和手段。而立法者所应追求的是共同体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追求快乐免却痛苦。一定程度上,人们的行为受情感的支配,痛苦和快乐并非直接基于外部原因的性质,它还取决于个人的影响其敏感性的状况与特性。比如说面对同样的一个场景,乐观者会往美好的、积极向上的角度去想,从而变得更阳光、自信,而悲观失意者反倒将之当作衬托自己抑郁心情的写照,感慨事事无常,从而更难以释怀,同样的外部环境却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这就在于个人的因素所起的作用。
平常我们所了解的快乐与痛苦就是简单意义上的开心、满足或是难过,各种快乐或痛苦无非都是来自于人体感官的感觉和意识的知觉,通过联想再形成各种苦乐的观念。边沁把快乐和痛苦分为简单苦乐和复杂苦乐,简单苦乐是较容易理
解的,复杂苦乐则是简单苦乐的混合物,而本书侧重于分析简单苦乐。人性能感觉到的简单快乐有感官、财富、名誉、技能、回忆、作恶、想象等14种快乐;简单的痛苦有匮乏之苦(渴求之苦)、感官、棘手、恶名、作恶、期望、基于联系之苦等12种痛苦。在这些简单苦乐中,我感受颇深的便是回忆之苦乐、想象之苦乐与及基于联系之苦乐,好些时候当下的不如意及力不从心容易唤起旧时的美好回忆,在记忆中寻找安慰,将自己的愤懑、压抑寄托于过往,从中得到释怀;同时旧时的伤痛使自己更加享受如今的这份喜悦,通过自己努力得到的荣耀或是满足会让回忆变成一个刺激自己前进的钥匙;也许因为我是感性的,所以爱幻想、爱做梦,将期望寄托于想象中,感受其间的快乐,但基于这只是幻想不是现实又会有些伤感;基于联系之苦乐指某些对象或事件可能恰巧提供的快乐,这快乐并非出自它们自身,而是仅仅由于在心里它们同某些本身是可悦的对象或事件结成了某种联系,拿我自己来说,当我看到身边的朋友那么能干、那么自信的为自己的人生规划,为自己的目标努力时,我不禁感到自己的脆弱与无知,感到自己还是一个尚未独立,还企图依赖于父母的庇护,朋友的帮助下成长的大小孩;有时候我看到父母在整日的奔波劳碌时,我不由自主的联想到自己又是如何去对待父母、对待学习的,总是自然而然的联系到自己的生活、学习,这也许是我自己也在不自知的运用功利原理评价自己与他人吧!
“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它是唯一的标准,依此应当在立法者确定的程度上,使得每个人都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得符合该标准。然而,不管要干何事,除痛苦或快乐外,没有什么能够最终使得一个人去干。”为此边沁将快乐和痛苦的来源阐述为四个方面: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他认为只要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来源的快乐和痛苦能够产生束缚任何法律和或行为规则的力量,它们就可全称为约束力。自然的约束力是指快乐和痛苦来自任何寻常的自然过程,而非任何个人的干预;政治的约束力是指共同体内一个或一群特殊的人掌握快乐与痛苦,这样的人以相当于法官的头衔,被选出来专门按照国家主权即最高统治权的意志职司其分配;道德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