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实施细则
(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管理,根据《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广东电网工程基本建设的行业标准,适用于省内基建投资渠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细则适用范围:本预规适用于35kV~1000kV 交流输变电(串联补偿)工程,±800kV及以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工程,以及系统通信工程。其他电压等级及类似工程可参照使用。
第四条 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规定按《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执行。电网工程建设费用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和动态费用构成。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编制基准期价差、税金构成,计算标准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三。
第五条 建设预算编制基准期是指建设预算编制时的基准日历时点,在确定建设预算编制基准期时应将时间至少确认到编制基准月份。
第六条 编制基准期价差是指建设预算编制基准期价格水平与电力行业定额(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取费价格之间的差额。编制基准期价差主要包括人工费价差、消耗性材料价差、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和装置性材料价差。
第七条 建设预算费用性质及项目划分按《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执行。 第八条 输变电工程首期建设、变电站整体改造工程视为新建;输变电工程二期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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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视为扩建。
第二章 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九条 基本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 1、人工费
人工工日单价按照定额中规定的基准工日单价执行,工资性津贴暂不调整。 2、材料费
(1)送变电安装工程定额中未计价材料费按照2013年电力行业定额“材机库”中材料预算价格综合取定;与市场价(合同价)之间的价差,列入编制期基准价差。
(2) 变电站建筑工程定额中的计价材料费按电定总造〔2014〕1号文规定,根据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计算价差(附表四中的63种材料),列入编制期基准价差。
(3) 所有计算价差的材料费必须列出价差计算表,价差计算表可分单位工程作为工程概、预算书的附件。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电网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2013年电力行业定额“材机库”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取定。
(2) 变电站建筑工程定额中的机械费按电定总造〔2014〕1号文规定,根据工程所在地机械价格计算价差(附表五中的127种机械),列入编制期基准价差。
4、送变电安装工程定额中计价材料及机械费调整按南方电网定额站最新文件执行,列入编制期基准价差。
第十条 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缴费:
根据政府部门相关财务规定执行,社保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分别为29%和20%。 第十一条 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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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送变电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编制基准期价差)×税率
税率:市区3.47%;城镇3.41%;其它3.28%。
第十二条 变电站工程绿化费用:概算按60元/平方米控制,绿化面积按设计提出的绿化面积计算,所需费用列入建筑工程费用表。
第十三条 概、预算中的工程调试费分别按《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册 调试工程)》(2013年版)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 调试工程)》(2013年版)计算,列入安装工程费,包括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特殊调试工程。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是指在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施工企业安装专业配合调试所发生的费用,计费基数是安装专业工程费,不含调试费。
第十五条 站外电源和站外通信列入安装工程中与站址相关的单项工程。
第十六条 配电系统的断路器、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隔离开关属于设备,封闭母线、共箱母线、管形母线、软母线、绝缘子、金具、电缆等属于材料。
第十七条 35kV 及以上高压穿墙套管属于设备。
第十八条 智能设备、同步时钟、智能辅助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费用在安装工程相应的子目中计列;
第十九条 电缆线路工程中,避雷器属于设备,35kV及以上电缆、电缆头属于设备性材料,在编制建设预算时计入设备购置费。
第二十条 变电工程的余土外运,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时提出方案及计价依据,在审查时确定;送电线路工程的余土外运,原则上就地平衡,特殊情况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提出方案及计价依据,在审查时确定。余土外运只计列汽车运输费用。
第二十一条 送电线路工程的中砂、碎石、块石采用工程所在地(市)材料价格的不计工地汽车运输和装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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