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拍摄进展情况:
《封神》于2015年3月开机,8月关机,目前在后期制作阶段。 3、联合投资拍摄(担任非执行制片方)
对于公司担任非执行制片方的联合拍摄项目,公司不参与具体的摄制管理,仅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这种模式多发生在公司计划对新一领域影视作品创作进行尝试,该模式可帮助剧组降低投资风险,并提供了借鉴其他投资方拍摄能力的机会。例如公司于2015年3月及4月签订的《妻子的记忆》、《男一号》两部电影,公司投资额各占20%,即是为公司进军电影行业做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并开始拍摄的项目中,《白鹿原》、《清网风暴》采取了这一模式。
A.投资方情况如下 《白鹿原》:
投资方
其他投资方
东阳三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计
投资金额(万元)
14,400.00 1,600.00 16,000.00
投资比例
90% 10% 100%
《清网风暴》:
投资方
其他投资方
东阳三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计
投资金额(万元)
1,260.00 540.00 1,800.00
投资比例
70% 30% 100%
B.各方权利义务:执行制片方负责该剧的拍摄、制作工作,三尚传媒按照其要求配合进行工作,并享有项目资金用途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对约定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及共同决定权。公司按照投资比例享有电视剧成片的著作权。
C.利益分配:
a)该剧的发行总收入扣除制作成本及发行费用、发行代理费、相关税费后,按照投资比例分配。
b)该剧的发行总收入扣除制作成本及发行费用、发行代理费、相关税费后,按照投资比例先行分配,待三尚传媒所得收入超过投资总额后,收益部分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D.风险承担:发行风险按照投资比例由各投资方承担。 E.拍摄进展情况:
《白鹿原》已经2015年5月开拍,预计于2016年1月结束现场拍摄工作。 《清网风暴》已经于2013年完成拍摄及制作,并于2014年1月获得《发行许可证》。
(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对公司联合摄制业务成本核算方法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了公司的会计政策,其中存货部分明确规定了: “当公司从事与境内外其他单位合作拍摄影片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和方法执行:
A. 联合摄制业务中,企业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在收到合作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结转入库时,再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其他合作方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方的拍片款,参照委托摄制业务处理。
B. 受托摄制业务中,企业收到委托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并提供给委托方时,将该款项冲减该片的实际成本。
C. 在委托摄制业务中,企业按合同约定预付给受托方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付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并收到受托方出具的经审计或双方确认的有关成本、费用结算凭据或报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
上述规定符合《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此外,主办券商和会计师
查阅了唐德影视的《招股说明书》及华策影视2014年年报,其关于联合摄制业务成本的核算办法亦与此相同。综上,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确认公司关于联合摄制业务成本的核算办法合理,能够准确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状况。
(3)公司披露西安曲江光中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盐长江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为《白鹿原》投资款与《清网行动》投资款,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情况成因,并请中介机构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披露的准确性。
根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联合摄制业务中,企业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在收到合作方按合同约定预付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收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结转入库时,再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的备抵,并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予以冲抵。其他合作方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企业按合同约定预付给成本核算方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付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并收到成本核算方出具的经审计或双方确认的有关成本、费用结算凭据或报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
公司不负责《清网行动》1及《白鹿原》的摄制成本核算,按照上述规定,公司预付给成本核算方的制片款项,先通过“预付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收到成本核算方出具的经审计或双方确认的有关成本、费用结算凭据或报表时,公司将按实际结算金额将该款项转作电视剧库存成本。因此,公司在前五大供应商中所披露的《白鹿原》投资款与《清网行动》投资款,其实质为公司向《白鹿原》及《清网行动》的摄制成本核算方支付的联合摄制款,最终会转入存货并结转入营业成本,在业务实质上属于采购。
为避免误解,公司将采购内容的“投资款”修改为“制作费”。且由于《清网行动》在后期更名为《清网风暴》,公司在采购内容部分亦做了相应修改。相关内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业务其他相关情况”之“(二)主营业务成本和前五大供应商情况”中调整及补充披露如下:
(1)2015年1-7月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1
《清网行动》后改名为《清网风暴》,《公开转让说明书》其他地方所指《清网风暴》与此处所提《清网行动》系同一部电视剧。
序号 供应商名称 GOLDEN UNIVERSAL MEDIA
西安曲江光中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永康德鑫影视文化工作室
永康市三合影视文化工作室 合计
采购金额 (元) 11,466,119.85
占公司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
13.13
主要采购产品
1 《封神》制作费
2 8,000,000.00 9.16 《白鹿原》制作费 《封神》场景、住宿
及杂费
3 7,199,598.00 8.25
4 4,980,000.00 5.70 《封神》制景、道具
5
4,875,000.00 36,520,717.85
5.58 41.82
《封神》美术
(2)2014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元)
占公司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
(%)
主要采购产品
1 株式会社FOCUS PICTURES 372,725.80
电视剧《堂吉坷德》、《云之阶梯》、
6.61
《35岁高中生》版
权费 6.58
《清网风暴》制作
费 《虎头铡》场景、住宿及杂费 《长春》制作费
2
浙江海盐长江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清风影视制作公司 北京朱氏兄弟服装有限公司 合计
371,151.20
3 4 5
252,362.00 168,838.00 80,000.00 1,245,077.00
4.47 2.99
1.42 《虎头铡》服装费 22.07
(3)2013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序号 1 供应商名称 GOLDEN UNIVERSAL MEDIA 采购金额 (元) 24,520,209.30 占公司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 主要采购产品 71.28 《封神》制作费 2 朱苏进 8,000,000.00 23.26
《封神》剧本创作
费 《秦时明月》剧本
创作费
3 4 5
陈文贵
吉林清风影视制作公司 段晓东 合 计
407,173.45 206,113.40 80,000.00 33,213,496.15
1.18
0.01 《长春》制作费 0.00 95.73
《大宋》剧本创作
费
注:根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联合拍摄中,公司不负责摄制成本核算的,公司预付给成本核算方的制片款项,应先通过“预付制片款”科目进行核算,当影片完成摄制并收到成本核算方出具的经审计或双方确认的有关成本、费用结算凭据或报表时,公司将按实际结算金额将该款项转作影片库存成本。因此,公司向联合摄制的成本核算方支付拍摄费用的行为,应当视为采购。故公司向《白鹿原》及《清网风暴》的联合摄制成本核算方支付的制作费,视为采购内容。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了相关科目明细账及会计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确认了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的披露准确、完整。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查阅了《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确认了公司向《白鹿原》及《清网风暴》的摄制成本核算方支付的制作费,确认其性质可视为采购内容。
5、 公司以剧组为生产单位。(1)请公司补充披露剧组各部门人员的获取途径及管理情况,是否为劳务外包模式。(2)请公司补充披露主要演职人员是否通过经纪公司与公司合作、主要合同情况、劳务费支付方式、个人所得税的代扣情况。(3)请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存在现金付款或坐支现金的情况,如存在,请补充披露现金付款金额及占比,相关内控制度及规范现状。(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请公司补充披露剧组各部门人员的获取途径及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