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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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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师等执业医师,注册护士,以及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药剂、检验、影像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和明确诊断的慢性病诊治。 八、建章立制

社区服务中心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各职能科室工作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双向转诊制度;服务质量管理、督查与考核评估制度;服务差错与事故防范制度;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财务、药品、设备、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管理制度;社区协作与民主督查评价制度;其它有关制度。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设施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态建设标准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本设备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功能,配备适宜的设备设施。全科团队和各科室的设备实施主要包括:

1、全科团队:交通、通讯和信息工具,外出工作包及相关用品用具。 2、预防保健室:

(1)从事计划免疫,慢性病、传染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学校、精神卫生服务等各类工作人员的办公桌椅、存放资料的柜子、血压计、听诊器等相关用品用具;

(2)妇保:体重身高计、妇科治疗床、冷冻治疗仪、微波仪等; (3)儿保:身长(高)和体重测查和耳声发射(筛选)设备; (4)口腔卫生:牙科综合治疗椅、小型移动式可拆卸牙预防诊疗椅、手机消毒器、光固化机、银汞调合器、超声波洁牙椅、各类充填器和拔牙钳、X光摄片机(10毫安)等;

(5)眼病防治:视力表(国标式对数)、眼底镜、裂隙灯、SCHIOTZ眼压计、色盲本、电倒睫仪等;

3、全科诊室:每一室有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间接喉镜、鼻镜、额镜、耳镜、诊疗桌椅、诊察床、洗涤盆等。

4、中医诊室:参照全科诊室配置外,加配脉枕;也可配置针灸、推拿治疗床、椅,火罐等。

5、门诊注射室:肌肉、静脉注射用具等。

6、门诊抢救室:氧气、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止血带、鼻导管、电动吸引器、心电图仪、简易呼吸器、气管导管、软担架、轮椅、抢救车等。 7、门诊小手术室:手术台、简易无影灯、简易手术器械、简易冲洗机及有关消毒用具用品等。

8、康复医学(包含理疗)室,根据人力资源与服务能力的实际状况有选择的配置:

(1)运动疗法:训练用床垫、姿势矫正镜、常规训练用棍、球、沙袋、哑铃、拉力器、前臂旋转训练器、肋木、肩梯、肩轮、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助力平行木、训练用功率车等;

(2)作业疗法:拼图、沙磨板、插木、锣栓、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 (3)理疗法:低频、中频、高频、磁疗、热疗等相关的常用仪器,及颈、腰椎牵引设备(如牵引器或牵引床)等。

9、化验室: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血糖仪、血沉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血流变测试仪、显微镜、冰箱、恒温箱、离心机、干燥箱等。

10、影像检查室:500毫安以下X线诊断仪和洗片机。 11、心电图室:12导联以下心电图仪和动态心电图仪。 12、B超室:普通B超仪等。 13、药房和药库:按有关规定配置。

14、健康教育室:电视机、录(放)像机、照相机、投影仪及相关资料等。

15、信息管理室:

(1)良好的网络环境,包括内部的局域网络和连接区县政务网的线路。

(2)基础的信息系统,建立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比较完整的业务运行、统计分析、管理控制功能,具备方便、灵活的数据采集上报功能。

16、经卫生行政部门专项许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必配设备(见附件3)。

17、消毒供应室:医疗用品消毒灭菌设施。

18、病房:适用护理、康复的病床、床头柜及输氧等相关设施设备。 19、行政办公室:资料收集、统计、文件保管等行政管理相应的办公用品。

20、其它设施设备及安装要求:

候诊厅要宽敞和明亮,面积达规定要求。各业务窗口实行开放式服务,设立预检问讯台,触摸式查询电脑、电子显示屏幕和播放背景音乐,以方便病人挂号、就诊、付费和配药。

门诊部输液室要安装冷暖空调设备。门诊病房设无障碍通道。走廊要按扶手,厕所、病床要保持警铃24小时畅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环境保持洁净明亮,各类科室分布合理及路标醒目。走廊和病室整洁、宁静,并按照市规划、环保、环卫等部门有关要求,进行绿化、废弃物处置和污水处理系统等设施的建设。 附件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态建设标准 一、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可按服务人口适度调整,其中改建按每1000人口约50平方米,新建按每1000人口约60平方米,超过5万人口的,其总面积可按此标准适当降低。中心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设少数观察床位外一般不设床位。

建筑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应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使用面积总数的90%以上。 二、标识

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应悬挂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门外高墙的醒目位置(样张见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基卫〔2006〕16号》)文件。 三、科室用房分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的行政及各业务科室,应按职责配备相应面积的房屋。其中每一全科诊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门诊每一输液椅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候诊大厅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康复业务用房面积80——120平方米,健康教育用房80——100平方米,信息管理用房面积50——80平方米;妇保、儿保门诊和计划免疫及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用房应达到本市统一规定的标准。 附件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本设备

经卫生行政部门专项许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必配设备: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师等执业医师,注册护士,以及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药剂、检验、影像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和明确诊断的慢性病诊治。八、建章立制社区服务中心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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