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135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市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穗府办明电[2010]15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

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

三、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

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

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六、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根据《关于公布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则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除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应视

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八、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

保护用品。

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情况变化或有效期届满,

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109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5日 实施日期:2010年09月15日 (地方法规)

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

粤人社发〔2010〕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中反映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粤劳社〔2007〕103号文第一条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国家 税 务 局 广 东 省总 工 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粤劳社〔2007〕103号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7-09-05 【实施日期】 2007-9-5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7〕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七年九月五日

2010广州市高温补贴标准

高温补贴时间:6月至10月

高温补贴人群:室外、非室外和高温环境作业的劳动者 高温补贴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相关新闻:

从2007年开始,广东就颁布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而今这一规定依然有效。按照这一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如果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单位发放了清凉饮料,还要不要发放高温津贴?省市人社部门一些专家表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企业如果不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可到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

省人社厅还表示,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关新闻:

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则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据了解,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35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市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穗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bwov37wq23cwgi893aj3uh255c6oi00c4y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