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
二、适用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五、受理机构*: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六、决定机构*: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七、办件类型*:承诺件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11楼10号窗口,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九、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公示、验收组现
场审查、企业整改和地方环保部门复核查时间)
十一、申报条件*:项目建设竣工,编制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并进行了申请前公开。
十二、申请材料及收件类型、份数(详见附件10)*: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两份)
2、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两份)
3、自主验收全文报告(纸质版两份、电子档PDF版1份)。
十三、数量限制*:无限制
十四、收费标准和依据以及收费方式*:不收费 十五、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
十六、认证等级需求:平台注册,身份证实名认证,现场审核验证。
十七、结果名称和样本:《绵阳市环境保护局XX单位XX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
十八、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 0816-2218325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政务服务窗口,0816-2316809。 十九、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12345市长热线。
二十一、附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
物)事项办理流程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正式投入生产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竣工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附件1)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竣工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附件1)规定的程序对项目所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建设单位按要求(附件2)编制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自主验收全文报告,并进行公开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X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自主验收全文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确定的程序和时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审批,并进行公示公告(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验收公示5个工作日,验收公告7天) 备注:
1.办事指南引用文件:中央编办《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委2015年10月发布的《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2.指南中,标明*项目为办事指南精简版必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