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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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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根据《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 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 号),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资助项目需要通过学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为做好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的领导机构,负责拟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管理办法、资助范围、项目指南并最终审批立项。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经费管理、监督考核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总结报告。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科研专项应当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按照专项—专题—项目三个层次进行管理,专题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学校确立的资助范围并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设置的专题每年根据学校不

同的发展重点由领导小组确定发布,总体布局如下:

1、学科交叉前沿科研专题。资助多个学科教师共同开展的具有较明确目标和创新点的交叉领域前瞻性研究。

2、重大项目培育科研专题。资助科研团队开展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牵头和参与国家重点重大科研项目为目的的前期培育研究。

3、理科基础科研专题。资助教师在基础学科理论研究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提升传统学科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4、人文社科科研专题。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自主研究以及与理工学科交叉研究。

5、引进人才科研专题。资助对象为符合我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新入校的教授、副教授、博士后、博士,按照项目申报科研启动费,用于来学校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

6、研究生科研专题。资助优秀在读研究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培育优秀论文等。

7、其它学校亟需发展的专题。每年根据学校不同的发展重点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10月份发布下年度专项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完成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

第九条 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是本校在职在编人员,不资助校外人员的申报。本校优秀在读研究生根据申报指南可作为负责人申请专项,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鼓励校内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条 专项实行限项规定,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同期参与承担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审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从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等方面着重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遴选项目,报“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后,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公布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并进行审核,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项目管理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根据《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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