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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教育法学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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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 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 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 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 章。 3.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教育法律关 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 国家。(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 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 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 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 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教育法律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 义务 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

4. 简述教育法解释的含义、目的及方式

( 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2)教育法的解释目的在于 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 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 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①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 所赋予的权力, 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和 司法解释三类。② 非正式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 和学术性的解释。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是 教育法学 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 教育法学 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 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 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而教育法学 是一门法律科学, 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 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 提高教育效率, 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 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6、 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 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 ,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 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 较, 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 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 ,由于涉及不同 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 这是教育法区别 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 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 学校与教师、 学校与社 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 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7、 简述教育法权和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

1. 主体不同:教育权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分存在;受教育权的主体主要以公民 的身份存在的。

2. 来源不同 :在教育权主体中, 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 它需要有公民承认政府的权 利作为基础。 国家教育权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 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 是由于人 的存在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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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

任。它通常有以下与教育法 律权利相对应的形式:

(1) 不作为, 即义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 在这里, 只要义务人不作为就构成了权利 *** 利实 现的条件。 (2) 积极作为,即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要求,做出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 利人的利益要求。 在这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上属于积极义务的承担 者,这种义务的任何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都可以引起权利人要求权的行使。 (3) 接受国家强制, 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 必须接受国家的强制。 这一义务与权利人的请 求权利相对应。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影响国家强制力的发挥。 9、 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 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公 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10、 简述高等教育制度的定义、基本方针和任务?

答:( 1)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 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

(2)高等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 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高等教 育设立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3)其基本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 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据,《高等教育法》 有关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等学校还应根 据教学需要。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为了有效保障向等 学校的教学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 发挥科研优势, 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 自 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为此,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11、简述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

答:( 1)政治思想;( 2)业务水平;( 3)工作态度;( 4)工作成就。

12、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答:( 1)自身的原因。如:生性活泼好动、容易冲动、好奇心强、性的需求逐渐增加、需 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等;( 2)学校教育的原因。如: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 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 错误引导; 辍学人数增加, 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等;( 3)社会的因素。如:家 庭影响、传媒影响、不良交往等。 13、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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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学校捐赠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学校捐赠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种特定的法律 行为,对推动社会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校捐赠的基本原则与注意事项

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捐赠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 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2、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捐赠法》第 四条、 第十二条则分别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 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 质量、 数量和用 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5、 简述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1.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 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 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 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会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 项、第(三) 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 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 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 中的教育内外关系。 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 系的研究, 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 保证教育质量, 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 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17.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第一, 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 体所享有的利益。教育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受教育权是 受教育者的利益。 第二, 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教育权主体和受 教育权主体的法定权利, 就是法律所赋予二者的一种资格, 这种资格具体表现为行使权利的 资格和享受权利的资格。 第三, 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 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 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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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教育法学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答: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2.简述教育法的渊源。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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