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城
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4]2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7.08 【实施日期】2014.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4〕26号)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城管局:
为加大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及规划编制的引导力度,促进改善民生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引领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的意见 》(苏发〔2011〕28号)、《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 》(苏政发〔2013〕1号),省财政整合设立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引导资金”)。为规范省级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1 / 3
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8日
附件
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及规划编制的引导力度,促进改善民生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引领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的意见 》(苏发〔2011〕28号)、《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 》(苏政发〔2013〕1号),省财政整合设立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引导资金)。为规范省级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职责。省级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负总责,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年度计划及任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并实施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2 / 3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协助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资金安排方案,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使用原则。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省级引导资金对各市、县(市)给予补助。省级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强化考核、注重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范围。省级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区域供水管网、建制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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