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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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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

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1]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1.12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8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37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精神,现将《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1 / 3

自2009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证书仍然有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

三、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下一季度证书申领计划,并按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各地市及鉴定机构应据实申领,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

四、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五、改版后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的有效证件。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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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需要,客观公正地

评价劳动者的任职资格,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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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1]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1.12【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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