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标解释
(一)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指标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耕地红线
指标解释:本指标是对国家耕地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评定。耕地红线遵守情况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地方政府确定的有关耕地保护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国土、农业等部门。 (3)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面积占行政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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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注: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进行考核;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及山地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及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林业、国土、住建、农业、园林等部门。
(4)空间规划
指标解释:指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分析国土空间本底条件,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编制空间规划。
数据来源: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要求地方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上级政府下达的关于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注:GDP 与能源消耗同步核算,GDP 按可比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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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统计、经信、发改等部门。 (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同时,要求行政区水资源消耗总量不超过上级政府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水利、统计等部门。 (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
指标解释:非化石能源,指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经长时间地质变化形成,只供一次性使用的能源类型外的能源。该指标反映辖区内能源结构。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统计等部门。 (8)中水回用比例
指标解释:中水回用就是将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用过的优质杂排水(不含粪便和厨房排水)、杂排水(不含粪便污水)以及生活污(废)水经集流再生处理后回用,充当地面清洁、浇花、洗车、空调冷却、冲洗便器、消防等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杂用水。因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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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标准,但又高于污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排放标准,亦即其水质居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允许排放污水水质标准之间。
计算公式:
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因为它的水质指标低于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但又高于允许排放的污水的水质标准,处于二者之间,所以叫做“中水”。
数据来源:住建、环保、经信、统计、工业等部门。 (9)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占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10)环境空气质量 ①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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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市、县(市、区)目标要求。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②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幅度
指标解释: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市、县(市、区)目标要求。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地表水环境质量
①水质达到或优于 Ⅲ 类比例提高幅度
指标解释: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市、县(市、区)目标要求。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②劣 V 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指标解释:指达到环保部门规定市、县(市、区)目标要求。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解释:是表征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要求该指标保持在优良水平,且不降低,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3)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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