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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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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简称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省级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级示范区包括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省级示范区创建是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获得省级示范区称号的可申请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市、区)、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鼓励各地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省级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第四条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市、区)、乡(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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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申报

第五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并发布省级示范区建设指标。开展省级示范区创建的市、县(市、区)、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创建规划。规划的内容需涵盖创建地区的基础条件、现状与问题、优劣势分析、建设目标与阶段任务、生态功能区划、重点项目、主要保障措施及责任单位等内容。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

第六条 市、县(市、区)创建规划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市、县(市、区)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颁布实施,且于3个月内报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级示范乡(镇)创建规划(方案)通过审查后,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且于3个月内报所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管理机制,制定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记录工作进展。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或更新省级示范区的工作进展等信息。

第三章 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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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创建省级示范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创建省级示范乡(镇)的人民政府向所在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级示范市、县(市、区)创建规划已被批准并实施2年(含)以上,省级示范乡(镇)创建规划(方案)已被批准并实施1年(含)以上;

(二)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 第十条 创建市、县(市、区)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六)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项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方案);

(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创建地区近三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省级示范市、县(市、区)申请后,应当按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指标要求,联合涉及指标的省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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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情况反馈创建地区人民政府。

省级示范乡(镇)的初步审查和技术评估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涉及指标的有关部门完成,并将结果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十二条 技术评估工作由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涉及建设指标较多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重点考查结构优化、水资源优化配置、国土绿化、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型生态工业、城市和乡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生态农业、海洋生态、湿地公园建设等)、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

(三)审核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评估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六)反馈技术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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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组应当在创建地区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反馈技术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创建地区应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必要整改并完成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已获得山东省省级生态市、县(市、区)、乡(镇)命名的、已完成山东省省级生态市、县(市、区)、乡(镇)考核验收的地区可不经技术评估,直接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乡(镇)的称号。

第十八条 创建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和整改报告后,联合涉及指标的省直部门,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并成立考核验收组。对初审合格的市、县(市、区),于6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人民政府。

省级示范乡(镇)的考核验收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涉及指标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并将结果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市、县(市、区)考核验收组由涉及创建指标较多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省级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市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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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1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简称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省级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省级示范区包括省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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