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民事侵权案件裁判执行问题
作者:刘迎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9期
我国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权利人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专利民事侵权判决、裁定等生效后存在执行问题。本文浅析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的执行问题。
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等,对于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该判决、裁定等的生效日、或者该判决、裁定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的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且还要避免时间上拖延后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转移财产等,在专利民事案件裁决生效后,胜诉的权利人要尽快和侵权方沟通,要求侵权方履行生效裁决,例如在判决书中给定的期限内支付判决的赔偿和/或销毁侵权产品和模具等。但是实践中往往是侵权方拒绝配合。权利人可以在沟通无果后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与普通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类似的,由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对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生效裁决进行强制执行。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生效裁决强制执行的特殊之处在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等,该由哪里执行,因为这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并未设立执行庭。根据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生效裁判。
根据最高法的通知,广东高院通过公告指定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审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生效裁判。北京高院通过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生效裁判。一审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生效裁判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解决好管辖问题,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相对简单,权利人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执行庭立案,通常所需要的手续性文件如下:
1.强制执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强制执行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强制执行申请人是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盖章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中国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公司存续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
制执行申请人是外国主体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在所在国公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或者履行两国之间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强制执行申请人是中国港澳台的,对于中国香港和澳门主体,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澳门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由委托公证人/由澳门公证部门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澳门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人是中国台湾地区主体的,应向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证,并经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并经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后,递交法院。
2.强制执行申请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自行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外国主体或者中国港澳台主体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的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委托书也需要进行第1项所述的公证认证手续。 3.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个或者多个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均为1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写明: (1)强制执行申请人姓名/名称和地址。 (2)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和地址。
(3)据以执行的根据,即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请求的事项:请求执行的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例如请求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请求执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求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销毁库存产品、生产用模具、申请执行过程中的一切支出等。 4.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件。
5.判决、裁定的生效证明:在实践中,当执行法院和一审法院为不同的法院时,很多执行法院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生效判决、裁定均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提供判决、裁定的生效证明,也有的执行法院对于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要求提供生效证明,仅对一审判决、裁定要求提供生效证明。有些二审法院会应强制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出具生效证明,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不给出具生效证明,可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和/或最高人民法院相应法官或者书记员的联系方式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核实。
6.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果有):强制执行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信息是最好的,可以加快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诉前、案件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担心涉嫌侵权方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发现涉嫌侵权方可能或者正在轉移财产,
应尽快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在获得有利裁判后无法得到最终执行。如果申请强制执行时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应提交相关民事裁定书。
如果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信息有困难也无大碍,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后,有的法院会出具法院调查令,由强制执行申请人持调查令去调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有的法院会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财产信息并敦促其主动执行,有的法院则会自行调取财产证据,并且无需缴纳信息调取费用。特别是近几年,各地法院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极大地方便了强制执行申请人。例如,广州法院大力加强执行信息化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已经有依托广州“智慧法院”平台的“天平执行查控网”,做到了全市不动产整体查控、国有及平安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查冻扣、公安系统的人口和车辆信息网络询控,使得执行法官在办公电脑前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完成查询、冻结和扣划。因此,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速度非常快,有案例显示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时五个月,大大超出了申请执行人的预期[1]。在笔者经手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很快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在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财产信息的情况下,随即利用上述天平执行查控网取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极大地方便和加快了案件的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一件被诉侵权产品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多个专利权,这多个专利权可能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专利,可能针对不同涉嫌侵权方在不同法院进行,有的判决在先已经生效,有的判决尚未生效,还有的可能尚未判决。即便是后续案件已经判决尚未生效或者尚未判决,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无需等待后续案件的判决生效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有些时候,强制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插曲。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例如管辖、分配执行方案、拍卖措施等等一些程序性和/或实体性问题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此,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并不停止执行。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执行程序都会顺利地得以执行。实践中遇到较多的情况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例如执行的房产登记错误等);作为侵权方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生效裁判的执行。当然还存在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再审。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例如专利权被无效,则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会在立案后采取相应措施执行。有的法院执行很快,有的则可能因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易查找等情形在程序上拖延时间很长。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迟迟未
浅析专利民事侵权案件裁判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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