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 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的保障力。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中占据极其重要的问题
1、支配效力。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效益的作用力。物权的支配效力可因物权类型及物权状况的不同而划分为直接支配力和间接支配力。
2、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物权。
3、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4、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非法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依法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等。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为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
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是指专门的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并供不特定的第三人查阅的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提出的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但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所有。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答:占有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答:大致有如下几种: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物权法》第七十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定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是: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2)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
(3)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试述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 (2)必须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
(3)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试述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 ? (1)自主管理权。
(2)自主聘任权与解聘权。《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3)监督权。《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
(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产生的。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权利,他方应给与必要的方便。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答:(1)因用水、排水(2)因通行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
(4)因通风采光形成 (5)因保护环境所产生(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 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答:《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律之所以要设置相邻关系的规则,就是要保证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保障人们的生产生活能顺利进行。
所以,在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
和生活出发。
(4)公平合理。
(5)依法给与补偿。《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