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施救,必要时应立即派人奔赴施工现场主持善后工作;
(5)在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组织好人力、物资,做好现场保护和危险区的隔离,清点疏散人员,确保事故现场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同时依据实际情况,协调配合,迅速处理,使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六、应急终止及善后处理
1、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确定事故危险已解除,现场救援指挥部方可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通知本单位人员、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 2、现场保护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对事发现场进行清理。
3、应急结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规定进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4、安全生产部应根据调查结果,监督检查事故部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整改情况。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连乐铁路项目经理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连乐铁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连乐铁路项目经理部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三、相关术语定义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职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其资金的投入和实施,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安全生产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协调。参与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工程质量部负责对工艺调整、设备定型、材料更换、设备大修、设备改造和新设备投入使用等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财务部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相关部门协助和配合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实施。
五、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和备案管理
1、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应对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承担进行分析评价,评价结果应呈报公司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决策。
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编制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呈交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
5、申报备案应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审核、备案。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3、承担建设项目的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4、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应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确保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公司、项目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7、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验收。
8、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9、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同意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
1、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管,督促承担建设项目的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2、安全生产部应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连乐铁路项目经理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的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作出了以下要求的规定;
一、作业场所要求规定;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劳动者权利保障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用人单位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