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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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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径d 公称直径 公称 尺寸 允许 偏差 横肋高h 公称 尺寸 允许 偏差 -0.3 纵肋高h1 (不大于) 横肋宽 纵肋宽 b a 间距l 公称 尺寸 横肋末端最大间允许 隙(公称周长的偏差 10%弦长) 10 12 14 16 18 20 22 25 28 32 9.6 11.5 13.4 15.4 17.3 19.3 21.3 24.2 27.2 31.0 ±0.5 ±0.4 1.0 1.2 1.4 1.5 1.6 ±0.4 +0.4 -0.5 1.3 1.6 1.8 1.9 2.0 0.6 0.7 0.8 0.9 1.0 1.2 1.3 1.5 1.7 1.9 1.5 1.5 1.8 1.8 2.0 2.0 2.5 2.5 3.0 3.0 7.0 8.0 9.0 10.0 10.0 10.0 10.5 12.5 12.5 14.0 ±1.0 ±0.8 3.1 3.7 4.3 5.0 5.6 6.2 6.8 7.7 8.6 9.9 ±0.5 1.7 1.9 2.1 2.2 2.4 +0.8 -0.7 +1.0 -0.8 ±1.1 ±1.2 ±0.6 2.1 2.4 2.6 2.7 3.0 ±0.6 36 40 50 35.0 38.7 48.5 ±0.7 ±0.8 2.6 2.9 3.2 3.2 3.5 3.8 2.1 2.2 2.5 3.5 3.5 4.0 15.0 15.0 16.0 11.1 12.4 15.5 注1:纵肋斜角Θ为0°~30°。 注2:尺寸a、b为参考数据。

d1 ----- 钢筋内径; α----- 横肋斜角; h ------ 横肋高度; β----- 横肋与轴线夹角; h1----- 纵肋高度; θ----- 纵肋斜角; a----- 纵肋顶宽; l------ 横肋间距; b----- 横肋顶宽。

图1 月牙肋钢筋(带纵肋)表面及截面形状

6.4 长度及允许偏差 6.4.1 长度

6.4.1.1 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6.4.1.2 钢筋可以盘卷交货,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钢筋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代需双方协商确定。 6.4.2 长度允许偏差

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为±25mm。 当要求最小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 当要求最大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 6.5 弯曲度和端部

直条钢筋的弯曲度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4%。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6.6 重量及允许偏差

6.6.1 钢筋可按理论重量交货,也可按实际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理论重量为钢筋长度乘以表2中钢筋的每米理论重量。

6.6.2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公称直径/mm 6~12 14~20 22~50 7 技术要求 7.1 牌号和化学成分

7.1.1 钢筋牌号及化学成分和碳当量(熔炼分析)应符合表5的规定。根据需要,钢中还可以加入V、Nb、Ti等元素。

表5 化学成分,% 牌 号 C HRB335 HRBF335 HRB400 HRBF400 HRB500 HRBF500 7.1.2 碳当量Ceq(%)值可按式(1)计算:

Ceq= C+Mn/6+(Cr+V+Mo)/5+(Cu+Ni)/15 ··············· (1)

7.1.3 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012%。供方如能保证可不作分析。钢中如有足够的氮结合元素,含氮量的限制可适当放宽。

7.1.4 钢筋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碳当量Ceq的允许偏差为+0.03%。

0.25 0.80 1.60 0.045 0.045 0.54 Si Mn P S Ceq 0.52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7 ±5 ±4 0.55 7.2 交货型式

钢筋通常按直条交货,直径不大于12mm的钢筋也可按盘卷交货。 7.3 力学性能

7.3.1 钢筋的屈服强度Rel、抗拉强度Rm、断后伸长率A、最大力总伸长率Agt等力学性能特

征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中所列各力学性能特征值,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

表6 Rel/ 牌号 MPa Rm / MPa 不小于 HRB335 HRBF335 HRB400 HRBF400 HRB500 HRBF500 335 455 17 A / % Agt / % 400 540 16 7.5 500 630 15 7.3.2 直径28mm~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1%;直径大于40mm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A可降低2%。

7.3.3 有较高要求的抗震结构适用牌号为:在表1中已有牌号后加E(例如:HRB400E、

HRBF400E)的钢筋。该类钢筋除应满足以下a)、b)、c)的要求外,其他要求与相应的已有牌号钢筋相同。

a)钢筋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之比R°m/R°el不小于1.25。

b)钢筋实测屈服强度与表6规定的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R°el/Rel不大于1.30。 c)钢筋的最大力总伸长率Agt不小于9%。

注:R°m为钢筋实测抗拉强度;R°el为钢筋实测屈服强度。

7.3.4 对于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屈服强度特征值Rel应采用规定比例延伸强度Rp0.2。

7.3.5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伸长率类型可从A或Agt中选定。如伸长率类型未经协议确定,则伸长率采用A,仲裁检验时采用Agt 。 7.4 工艺性能 7.4.1 弯曲性能

按表7规定的弯芯直径弯曲180°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表7 毫米 牌号 HRB335 HRBF335 公称直径d 6~25 28~40 >40~50 弯芯直径 3d 4d 5d 6~25 HRB400 HRBF400 28~40 >40~50 6~25 HRB500 HRBF500 7.4.2 反向弯曲性能

根据需方要求,钢筋可进行反向弯曲性能试验。

7.4.2.1 反向弯曲试验的弯芯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一个钢筋公称直径。

28~40 >40~50 4d 5d 6d 6d 7d 8d 7.4.2.2 反向弯曲试验:先正向弯曲90°后再反向弯曲20°。两个弯曲角度均应在去载之前测量。经反向弯曲试验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7.5 疲劳性能

如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疲劳性能试验。疲劳试验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6 焊接性能

7.6.1 钢筋的焊接工艺及接头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7.6.2 普通热轧钢在生产工艺、设备有重大变化及新产品生产时进行型式检验。 7.6.3 细晶粒热轧钢筋的焊接工艺应经试验确定。 7.7 晶粒度

细晶粒热轧钢筋应做晶粒度检验,其晶粒度不粗于9级,如供方能保证可不做晶粒度检验。 7.8 表面质量

7.8.1 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

7.8.2 只要经钢丝刷刷过的试样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不低于本部分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不作为拒收的理由。

7.8.3 当带有7.8.2条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表面缺陷的试样不符合拉伸性能或弯曲性能要求时,则认为这些缺陷是有害的。 8 试验方法 8.1 检验项目

每批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序号 1 2 检验项目 化学成分 (熔炼分析) 力学 2 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取样数量 1 取样方法 GB/T20066 试验方法 GB/T223 GB/T4336 GB/T228、本标准8.2 3 4 5 6 7 8 9 弯曲 反向弯曲 疲劳试验 尺寸 表面 重量偏差 晶粒度 2 1 逐支 逐支 供需双方协议 按本标准8.4 GB/T232、本标准8.2 YB/T5126、本标准8.2 本标准8.3 目视 按本标准8.4 GB/T6394 2 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注:对化学分析和拉伸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仲裁试验分别按GB/T223、GB/T228进行。 8.2 拉伸、弯曲、反向弯曲试验

8.2.1 拉伸、弯曲、反向弯曲试验试样不允许进行车削加工。 8.2.2 计算钢筋强度用截面面积采用表2所列公称横截面面积。

8.2.3 最大力总伸长率Agt的检验,除按表8规定采用GB/T228的有关试验方法外,也可采用附录A的方法。

8.2.4 反向弯曲试验时,经正向弯曲后的试样,应在100℃温度下保温不少于30min,经自然冷却后再反向弯曲。当供方能保证钢筋经人工时效后的反向弯曲性能时,正向弯曲后的试样亦可在室温下直接进行反向弯曲。 8.3 尺寸测量

8.3.1 带肋钢筋内径的测量应精确到0.1mm。

8.3.2 带肋钢筋纵肋、横肋高度的测量采用测量同一截面两侧横肋中心高度平均值的方法,即测取钢筋最大外径,减去该处内径,所得数值的一半为该处肋高。应精确到0.1mm。

8.3.3 带肋钢筋横肋间距采用测量平均肋距的方法进行测量。即测取钢筋一面上第1个与第11个横肋的中心距离,该数值除以10即为横肋间距,应精确到0.1mm。 8.4 重量偏差的测量

8.4.1 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验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8.4.2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式(2)计算: 8.5 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 081的规定。 9 检验规则

钢筋的检验分为特征值检验和交货检验。 9.1 特征值检验

9.1.1 特征值检验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供方对产品质量控制的检验;

b) 需方提出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 c) 第三方产品认证及仲裁检验。

9.1.2 特征值检验应按附录B规则进行。 9.2 交货检验

9.2.1 交货检验适用于钢筋验收批的检验。 9.2.2 组批规则

9.2.2.1 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9.2.2.2 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9.2.3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钢筋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8及9.2.2.1的规定。 9.2.4 检验结果

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 9.2.5 复验与判定

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17505的规定。

10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10.1 带肋钢筋的表面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1 带肋钢筋应在其表面轧上牌号标志,还可依次轧上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和公称直径毫米数字。

10.1.2 钢筋牌号以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加英文字母表示,HRB335、HRB400、HRB500分别以3、4、5表示,HRBF335、HRBF400、HRBF500分别以C3、C4、C5表示。厂名以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公称直径毫米数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10.1.3 公称直径不大于10mm的钢筋,可不轧制标志,可采用挂标牌方法。

10.1.4 标志应清晰明了,标志的尺寸由供方按钢筋直径大小作适当规定,与标志相交的横肋可以取消。

10.2 牌号带E(例如HRB400E、HRBF400E等)的钢筋,应在标牌及质量证明书上明示。 10.3 除上述规定外,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2101的有关规定。

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内径d公称直径公称尺寸允许偏差横肋高h公称尺寸允许偏差-0.3纵肋高h1(不大于)横肋宽纵肋宽ba间距l公称尺寸横肋末端最大间允许隙(公称周长的偏差10%弦长)101214161820222528329.611.513.415.417.319.321.324.227.231.0±0.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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