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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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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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定义:“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下文是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加强对拍卖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拍卖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的(外商投资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除外),均应按照本细则到省商务厅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省商务厅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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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人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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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对账单;
(八)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九)《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十)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委托代理人证明;
(十一)其他材料(如可行性报告、股权分配协议等);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资格的,还需提交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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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的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资格的人员,其中一名为注册到分公司的拍卖师,并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七)依法纳税、无欠税纪录。
第八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两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须是注册于本企业的);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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