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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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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防范工作视频调度会议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组织做好重大危险源信息填报确认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国际贸易市场变化,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认真分析研判危险化学品企业库存变化和复工复产情况,高度重视原油、成品油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罐超量储存、变更储存、临时储存以及储运设施带病运行等安全风险和隐患,组织和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合理控制危险化学品存量,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超量储存、变更储存、临时储存以及储运设施带病运行等问题和隐患。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

统的作用,加大对企业罐区管理情况的监控、监测和预警,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

各市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鲁安办发〔2024〕77号)要求,于6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时,要将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一并报告。

二、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情况专项检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40号),新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自2024年3月1日实施后,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及时更新档案,并向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组织执法队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迅速开展针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已进行了检查的,也要组织复查核实,查缺补漏。要督促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重新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各市专项检查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并在6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连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表》(附件1)报省应急厅,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

警系统建设完善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三、填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信息

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其他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重大危险源企业,都要在5月底前,通过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及时更新和完善企业相关登记信息,包括重大危险源等级和数量的变化信息,并在系统中上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和统计表扫描件( )。企业应当认真阅读填报手册(见附件2),全面准确填报信息,必要时咨询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技术人员。凡是填报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者有遗漏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负面清单。

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迅速组织企业开展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并利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分配账号,对企业填报情况逐一进行核实,督促企业全面准确填报信息。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要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3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认真评估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成效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成运行半年多来,在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也暴露出系统运行不稳定、监测数据不准确等问题。请各市应急局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应急局和企业,对系统运行情况、风险监测预警效果、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和效能等进行全面评估,深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系统功能、提升预报预警能力的措施建议。各市评估情况请于6月5日前报省应急厅。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关于完善监测预警系统。要加快接入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储存单元(储罐区和库区)温度、压力、液位、有毒有害监测报警等关键实时参数,以及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罐区的视频图像,采集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监测数据和视频图像,扩展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功能,进一步完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相关数据信息等。

2.关于填报完善登记信息。应急管理部每天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定期对两个系统中数据不一致的企业进行通报、核查。各市、县(市、区)应急局和企业务必高度重视,5月底前完成信息填报完善工作,并做好后续持续更新。

3.关于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登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或使用企业,通过“生产、进口企业登记”入口填报完善有关

信息;非危险化学品进口的经营或使用企业,通过“经营、使用企业登记”入口填报完善有关信息;不得在“生产、进口企业登记”和“经营、使用企业登记”两个模块重复填报信息。

4.关于填报或更新的重大危险源信息。重点是重大危险源分类情况(装置、罐区、库区),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情况(是否涉及、涉及哪一种),重大危险源R值、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厂区边界及平面布置图、备案登记表。企业完成填报或更新后,要进行核实并在系统内确认。

2024年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4年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防范工作视频调度会议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组织做好重大危险源信息填报确认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有效防范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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