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
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3、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
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4、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的制度。 5、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
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6、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
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7、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的制度。 8、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
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9、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11、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13、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14、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5、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16、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7、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8、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9、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0、 11、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
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公民和单位。 21、 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于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22、 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
23、 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称为代表人诉讼。其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就是诉讼代表人。
24、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25、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26、 12、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7、 13、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代替或协助当事人、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28、 14、诉权,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和人身权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