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20号)精神,参照《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闽农办〔2008〕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等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年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居全市同行前列。
1、生产加工企业:(1)木竹产业。木业: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320万元以上(含国家政策性减、免税,出口免、抵税,下同)。竹、笋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120万元以上。(2)食品产业。养殖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60万元以上。种植业(粮、油、茶、果、菌、菜等):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60万元以上。(3)种苗、花
卉、生物等产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60万元以上。
2、专业市场及物流配送企业:年交易总额10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50万元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合作社社员数100人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以上所有指标以申报时的上一年度为准。 (三)企业资质好。
1、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应不偷漏抗税、不欠工资、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含A级),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
2、产品质量好。企业能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合格。产品竞争力较强,木竹企业或产品应通过ISO等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商标产品;食品企业或产品应通过ISO或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商标产品,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种苗、花卉、生物、流通服务等企业应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3、企业环保安全。企业能按照《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市农户面广,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创新能力较强。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科技创新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
(六)企业制度健全。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整体形象良好。 第六条 申报:
(一) 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的县(市、区)农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年度农业产业化工作总结;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审验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环保监测机构的年度环保监测报告、法定授权检验机构的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用等级、获奖及认证证书复印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复印件;购销农产品原料、种苗签订的合同、协议等订单复印件。
(三)各县(市、区)农办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征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并与财政局联合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到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完成税收情况。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召开市级龙头企业评估审定小组评审会,初步审查筛选入围企业。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到入围企业实地核实情况。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召开评估审定小组会议。评审人员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评分标准,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固定资产、上缴税收、带动农户、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品牌质量、经济效益、环保安全、文化形象等进行综合评估评分排序,提出初评意见。评审小组对初评意见进行评议和表决。
(五)将拟评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闽北日报》和AA政府网给予公示监督一周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