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矿业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肥矿集团**百安矿业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件精神及上级一系列文件规定,为规范我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基本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司经管部是我公司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有效控制“工期、质量、造价”,会同分管领导及经管部财务、器材、计划等负责人,圆满完成各项基本建设任务。
第二章计划及合同管理第四条经公司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由公司领导下达,工程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需调整计划时,基建分管人员需向公司领导汇报,由经管部负责向上级申请调整。
第五条公司所属零星工程于年末由经管部汇总各方面的情况,制定出下一年的计划报公司批准后作为下一年公司基本建设的依据,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所有土建安装零星工程,必须由各矿先向经管部提出申请,经管部基本建设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拿出方案和预算,经分管领导审
查并批准后,再由经管部具体安排施工,否则一律不予安排,各矿擅自开工者一律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
第七条各类工程计划要明确规定单位工程用途、规模、标准和造价。
第八条严格按计划内容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不得任意变更工程内容和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批准的计划,严格按公司制定的招投标及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安排的所有工程,由经管部分管人员本着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降低造价、有利于施工来确定施工单位,但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签订合同(协议)。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工程申请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⒈工程设计文件已经批准(或经批准的工程申请书); ⒉有施工图纸及预算;
⒊已列入年度计划并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 ⒋施工企业资格已审定; ⒌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已签订;
⒍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特殊工程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
⒎“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第十二条实行一工程一措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复杂程度编制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单项工程或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上级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它的由公司基建人员自行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⒈工程任务情况;
⒉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部署及配置;
⒊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⒋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⒌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或公司同意。
第十三条 工程工序检查验收。单项(单位)工程施工,各矿必须设立现场施工代表,负责施工中的日常工作、质量检查和工序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工程全面负责。严把工序关,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公司经管部必须建立建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明确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建立技术负责制、图纸会审制、技术复核制、设备、材料构配件检验制、质量检查制度等,实行超前控制,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验线复核、地槽验收、主体验收、重要变更等工作。
第十五条工期管理。单项(单位)工程工期不得超出施工合同工期。经管部基建负责人要按合同工期排出作业进度表,作为抽查验收考核进度的依据。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期,由公司经管部批准。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所有在建工程在建设期间,必须纳入地面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必须由安监部门立即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设备材料管理。设备及材料原则上实行招标确定进货厂家。不合格的设备及材料不得用于工程。零星工程所需批量材料,施工单位必须与公司分管部门共同考察定价,不得随意采购,以次充好,抬高价格,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⒈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⒉竣工资料齐全;
⒊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备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⒋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
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⒌主要单位工程以搞完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⒍已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合格; ⒎有施工单位签具的工程保修书; ⒏向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⒐零星工程经初步验收能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要求。
具备以上条件后,公司经营部门牵头,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参加,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零星工程验收,必须由公司基建分管领导、公司经管部基建负责人和矿基建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其结果经认真核实后做结算依据。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办理结算。对验收中提出的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由经管部基建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工程承建单位在向公司提出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之前,应签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并按规定满足保修款。工程的保修期为:⒈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