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 材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单位名称(钢材买卖)字(签约年份)-02-三位数编号]
买受人: 出卖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钢 材 买 卖 合 同
买受人: (填写全称)
出卖人: (填写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钢材情况
交 货 批次 名 称 型号 规格 生 产 厂 家 时间 地点 单价(元) 数量(吨)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 支付方式: (写明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
3.2 支付时间: (写明支付的具体时间) 。 第四条 钢材的运输
4.1 钢材运输由 (写明哪一方)负责。
4.2 采用(应写明是火车、汽车或者其他方式) 方式运输,运输费用由 (写明
哪一方) 承担。
4.3卸车由(写明哪一方)负责,费用由(写明哪一方) 承担。 第五条 钢材的质量
5.1钢材的质量要求为: (填写我方的具体要求) 。 第六条 钢材的验收
6.1 验收方式: (应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6.2 验收时间:(应写明具体的验收时间)。
6.3 买受人的验收人员: ;出卖人的验收人员: 。
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 7.1买受人的义务
7.1.1 按合同约定对钢材进行验收。 7.1.2 按合同约定支付钢材价款。
7.1.3 若所需钢材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将变化后的各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
7.1.4 其他: (如无内容,在空白处划线) 。 7.2 出卖人的义务
7.2.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钢材。 7.2.2 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钢材。
7.2.3 交付钢材时提供材质证明书和磅码单、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钢材试(检)验报告单、合格证等壹式 份。
7.2.4其他: (如无内容,在空白处划线)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8.1.1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8.1.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钢材价款,每延迟一日,应偿付买受人延期付款总额的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8.2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8.2.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钢材,承担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经买受人催告后 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到约定地点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8.2.2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钢材,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在买受人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8.2.3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各种单证的,买受人有权拒收未提供单证的钢材,同时,出卖人应支付未提供单证的钢材价款的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9.1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买受人
住所地、出卖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中选择其一,铁路工程尽量选择铁
路运输法院)法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地震、洪水、风暴、暴雨、台风、冰雹等自然灾害, 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
10.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方式寄给对方确认。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10.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卖人执 份,买受人执 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买受人:(公章) 出卖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