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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标示 pdf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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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边线灯 沿跑道全长对称地设置在距跑道边线外侧不大于3米的两条平行线上;跑道边线灯的灯距应不大于60米;位于跑道两端600米范围内的跑道边灯应使用半白半黄发光的灯具,并使白光朝向跑道外侧,黄光朝向跑道内侧。如图所示。 停止道灯 沿停止道的全长等距地设在跑道边线灯的延长线上,灯距为40米至60米,灯光颜色为红色。此外,还应横贯停止道末端设置三个灯, 与跑道中心线垂直、距停止道端线不大于3米。 跑道入口翼排灯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RETIL)包括安装在跑道上邻近跑道中线的一组发黄色光的单向灯。这些灯以100m的间距按3-2-1的顺序安装在快速出口滑行道中线切点的前面。这些灯用于为驾驶员指示下一个可用快速出口滑行道的位置。 在能见度低的条件下,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可以给出有用的位置提示,同时使驾驶员能集中注意力将航空器始终对准跑道中线。 着陆后,跑道的占用时间对可获得的跑道通行能力有很大的影响。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使驾驶员能在有必要减到一个适当速度转入快速出口脱离跑道之前保持一个良好的着陆滑跑速度。 跑道入口内移的进近灯光 精密进近航道坡度指示器 进近灯光系统 机场灯光系统的四个主要因素构形,颜色,光强和覆盖范围 进近灯光系统根据跑道的运行类别,其结构组成并不相同,具体可分为简易进近灯光系统、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及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分别如图所示 在Jeppesen资料图里我们可以查到进近系统灯光的构型 我国关于机场灯光使用的规定 1、一般规定 (1)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A、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B、昼间应当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灯光; C、昼间且机场的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应当开放跑道和滑行道及起飞和着陆方向上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2)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使灯光系统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未配置助航灯光监控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A、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做好开放灯光的准备; B、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室管制员要求的时间开放灯光; C、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开放灯光; D、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光,或按照管制部门的通知关闭灯光; E、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和机场值班领导。 (3)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场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接到灯光异常的报告时,应当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并报告有关部门值班领导。 (4)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或航空器驾驶员的要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配置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的强度。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的强度配置应当符合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的规定。  (5)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物标志灯,并遵守下列规定: A、管理障碍物标志灯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障碍物标志灯,保证正常开放。如发生故障,应当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并采取措施; B、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区域内障碍物灯光的工作情况,对于重要障碍物的灯标可指定专人监视; C、塔台管制室和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并掌握超高障碍物所属单位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当发现障碍灯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修理恢复; D、塔台管制室管制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发现障碍物标志灯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障碍物标志灯管理单位及机场灯光管理单位。 (6)夜间或昼间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在机场活动区内活动的一切航空器必须显示以下灯光: A、引起对该航空器注意的防撞灯; B、用以显示该航空器相对航径的航行灯; C、显示航空器结构外端的灯光; D、显示航空器发动机已经开车的灯光。 二、ICAO的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 1、通则 (1)航空地面灯光必须按下列规定开放: A、除非今后另有规定或对空中交通的管制另有要求外, 在天黑时间或太阳球面中心已降至地平线以下6度时, 应该连续开放;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选择灯光使用时间较长者; B、在任何其他时间内,根据天气情况,为了空中交通安全,认为需要使用灯光时。 (2)若机场上空无飞行活动(包括正常的和紧急的)出现的可能,且在航空器预计到达前的一小时可以重新开放,除此后另有规定外,机场上及其附近凡是不用于航路导航的灯光均可关闭。 (3)在装备强度可变的灯光的机场,应备有一份根据能见度和外界光亮情况而制定的强度调置表,用以指导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调节灯光以适应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气象条件,当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要求,只要有可能,应进一步对灯光强度进行调置。 2、进近灯 (1)除通则1-(1)中所述的情况外,在下列情况下,亦须打开进近灯: A、昼间,当做进近的航空器要求时; B、当有关的跑道灯打开时。 (2)白昼或黑夜,不论能见度情况如何,当使用有关跑道时,必须打开该跑道着陆端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 3、跑道灯 (1)如跑道不供起、降或滑行之用时,不得开放跑道灯; (2)如跑道灯不是连续开放,在航空器起飞后,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跑道灯光: A、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且灯光是集中控制的机场,只要认为航空 器起飞后可能在起飞过程或起飞后立即发生紧急情况而需要返航,这时一条跑道的灯光必须保持开放; B、如果机场未设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或灯光不是集中控制,由于离场航 空器起飞后可能返航紧急着陆,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一条跑道的灯光 必须在航空器起飞后不少于15分钟内保持开放。 4、停止道灯 每当有关跑道的跑道灯光开放时,必须开放该跑道的停止道灯。 5、滑行道灯 滑行道灯的开放次序须使其对滑行中航空器能不断指出滑行路线;滑行道灯或其部分在滑行航空器无需使用时可以关闭。 6、停止横排灯 停止横排灯在表示所有交通必须停止时必须开放;在表示所有交通可以通行时必须关闭; 7、障碍灯 (1)如果与某一条跑道或航空器进近、起飞通道有关的障碍灯不突出于有 关规定(参见ICAO附件14第六章)的内水平面之上,则可与该条跑道的跑道灯或通道灯同时开关,且在航空器不再使用之前不得关闭; (2)当机场开放时,不能使用的灯不能按上述1-(2)的规定关闭。 8、目视助航设备的监控 (1)当具备自动监控设施时,机场管制员须利用自动监视设施查明灯光是否按照所选用的要求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如无自动监控系统或如无此类替代设备,机场管制员必须在机场管制塔台上目视观察灯光系统以及通过其他来源如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目视检查所获得的情报,来及时了解目视助航设备的运行状态。 (3)在收到表明灯火失效的情报后,机场管制员必须采取有效行动以保证受其影响的航空器或车辆的安全,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理失效的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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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边线灯沿跑道全长对称地设置在距跑道边线外侧不大于3米的两条平行线上;跑道边线灯的灯距应不大于60米;位于跑道两端600米范围内的跑道边灯应使用半白半黄发光的灯具,并使白光朝向跑道外侧,黄光朝向跑道内侧。如图所示。停止道灯沿停止道的全长等距地设在跑道边线灯的延长线上,灯距为40米至60米,灯光颜色为红色。此外,还应横贯停止道末端设置三个灯,与跑道中心线垂直、距停止道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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