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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马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1期
摘 要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这实际上是新刑诉法所特别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法律条文。一直以来,我国各法律条文中并未完全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相关权益的保障进行规定,所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相信该程序将有助于我国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和扩大。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 程序
作者简介:马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山东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047 一、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认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其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诉讼,这部法律规定是多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收录和研究分析基础之上,通过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发生和法律处理结果,进行相关实践经验证明了的理论和实践的成果结晶。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地位相对比较特殊,是其中的一个特别程序,该章法大众认可度相对较高,法律界对此提出的否定性意见较少,具有一定的普遍实用程度。
探究本套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的特殊之处,需要在理论的基础上,应用具体实践来证明和研究分析,这其中涉及到的方面较多,更关系到这套程序的编制、运行和具体操作应用等流程。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设立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本身具有的法律意义有着较高层次的普遍代表性,这也体现在新刑诉法的制定规定上。例如,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中,从这条法律的名称上也不难看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和方法主要是感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即对这些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主要着重在保护、宽容、体谅的基础上通过教育来最大程度、最大可能的去挽回挽救这些孩子们,同时也不放弃批评和惩罚的手段与权力。上述均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庭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正当性。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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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我们主要来分析、研究和探讨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的以下几个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别程序而存在的,自然而然,和我国其他法律的程序一样,必须要准守大方面的诉讼原则,因其是处于这一个总的大的原则之下来行动的,即我国现代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主要的宗旨是保障我国人民的权益和职权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当中,其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说是最具有代表意义和特征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说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原则的基石,所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别程序而存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重要,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无罪推定原则到底能不能完全应用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这个问题还是需要专家和我国司法立法的后续实践证明才能做出。但是不管怎么说,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本身应该给予的保护等的需求来说,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来说都有见解参考作用。
(二)六原则学说
就未成年人主体的刑事诉讼程序,除了上述普遍适应的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外,更需要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来制定特殊的原则。学术界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定有两种探讨和主张:一是提倡犯罪实体法原则要统一于程序法;二是设置未成年人特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特殊原则。目前第一种观点在学术界占主流地位,而且相对性的还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六原则学说”,即全面调查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审判不公开原则;迅速简易原则。这些原则的拟定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所特殊制定的。 (三)特别帮助和保护原则
除了上述六大原则之外,还应当将 “特别帮助和保护原则”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特别帮助和保护”,顾名思义是针对未成年人年龄还小,生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的一些权利和权益保护所制定的一些特殊保护。这条原则不仅能够减少对于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同时也能避免对于未成年人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作者看来,这项原则要应用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之内,必要时要对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或者适时由合适成年人陪护等相关特别保护。 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局限性及处理建议
对于未成年人历年来所犯罪的次数和案件情节来说,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的设立还是有部分欠缺和不完整的,而且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不是刑事被告人,所以大多数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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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或者普通法律所使用的条文并不能很好的拿来应用,因所服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故还是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特点进行相关修正。
目前,我国涉及到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条文并未完善,主要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和预防犯罪法这几部,但真正涉及到未成年人刑事层面的诉讼程序法律法规并未单独的定制。这也就使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设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甚至是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样的机构,也还是并不能完全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针对此,提出个人方面的两点看法和建议: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设立辩护制度
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该有自由申诉的权利,而由于位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并未完善且达不到独立思考独立担责的情况,所以要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设立辩护制度。即在某法庭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接受法官讯问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即为辩护律师在场。该规定是被刑事追诉者的权力,所以该规定在较多国家中都有普遍实施,而在众多的发达国家中则是大力推行并不断完善。
辩护律师在场的制度,旨在保护被刑事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里,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对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维护自身权益的刑事追诉的未成年人来提供特殊的法律援助,更可以因为辩护律师在场,可以更强力度的预防刑讯逼供的可能发生。众所周知,刑讯逼供多发生于非正常场合之下,而辩护律师在场的规定则会更强力度的保护刑事追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使得在审讯过程中能够保持透明、公正、积极的态度,并加强审讯过程的公平性。 (二)严控对未成年犯罪人员使用强制性手段
该条意见我国最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严控对未成年的刑事犯罪者使用强制性的逮捕和羁押等手段。未成年犯罪多为学龄青少年,人生路还有很长,尚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可能,减少或严格控制强制性手段的使用也是对于未成年人身体尤其是心理方面的保护,尽可能的减少心理阴影和危害,应以教育批评为主。所以,无论是对未成年人进行逮捕或者羁押,都必须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有必要的,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律师的基础上,采取谨慎的态度来实施,尽可能的减少审判羁押时间,尽快结案。 五、结语
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自古英雄出少年,少年强则国强。我国一直以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方方面面,所以,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来说,我国法律也是尽可能的站在未成年人的立场上,对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进行相关保护。相信,随着我国宪法和各项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修正、改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也将越来越完善,为我国完善法律的制定做出相关贡献。 参考文献:
浅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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