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 基线丈量应选择有利的气象条件进行;在下雨、大风、作业时温度超过检定膨胀系数温度范围等情况下不应量线。
当使用钢线尺或钢卷尺量线时,应使测得的温度能反映尺温,量线时温度与检定时温度之差以不超过±13℃为宜。
基线丈量时的引张拉力应与检定时相同。 第11条 基线丈量的要求与限差如表2。
第12条 用因瓦基线尺量线时,每隔10-15分钟以悬线温度计读记温度一次, 两次读定温度相隔时间内量线不得多于五个尺段。用钢尺量线时每尺段读记温度一 次。
第13条 三、四等基线或起始边长度须加入尺长、温度、倾斜、悬链线不对称、分划尺倾斜、重力变化改正。
小三角基线或起始边长度须加入尺长、温度、倾斜改正。 表2
等 尺 尺 数 丈 量 总 次 数 定 线 最 大 偏 差(cm) 2 2 每尺段往返 高差之差 (mm) 24m 48m 补 读 数 mm 前 后 尺长之差与 经尺长 端 读 检定结果比 改正后 数 差 较(mm) 变 动 范 围 m m 24m 48m 各次全 长的较 差 (mm) 58(30) (50m) 尺 尺段尺 尺段 段 3 3 4 4 2 2 (30) (50) 尺段 尺段 三 四 3—4 4 2 4 KK 5\ 2 4 5 4 5 10\ 注:1、轴杆头水准测量应进行往(量线前)返(量线后)测。 仪器至轴杆架距离不应超过100米。
2、量线时每尺段前后两端各读数三次,每次移动约1厘米,当前后端读数差变动范围连续5次超出规定时则应重测该尺段,不足一尺段长用补尺测定时, 往测或返测均需同时读定六次。
第14条 按E\\D计算基线测量相对中误差:
三、四等基线:E=±√E21+E22+E23+E24+E25 小三角基线:E=±√E21+E22+E24 式中E1:基线测量误差;
E2:轴轩头水准测量所引起的误差; E3:温度膨胀系数测定所引起的误差; E4:长度检定误差所引起的误差; E5:基线尺长度变化所引起的误差。 第15条 基线测量计算的取位规定如表3。 表3 项 目 因 瓦 尺 mm 段长、节长、补尺长度 各项改正数 最后长度 轴杆头高差 1 1 钢 凡 mm 1 1 光 电 测 距 第16条 三角网的起始边采用光电测距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视线距地面或障碍物高度应在米以上,沿线地形应适合于光电测距,避开大面积吸散热性能不同的地区(如工业区、城镇、湖泊、大河流等),应使在两端点量测的气象数据对于整个测线有较好的代表性:; 2、测距边两端点的高差不宜过大; 3、避免有其它光源干扰。
第17条 每年出测前应对光电测距仪的基准频率( 检定的频率计精度和稳定度不低于1×10-7)、仪器常数、延迟器格值等进行检定,并在检定场(可用1/35 万以上精度的已知基线)上进行测试比较。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仪器有异常现象时则应随时检定。
第18条 用于光电测距的通风干、湿球温度计和空盒气压计,每年应检定一次,空盒气压计作业前还须与测区当地气象台(站)的水银气压计进行比较,求取其订正值。
第19条 测站(镜站)应精确对点,其对点误差应不大于2毫米。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进行偏心观测时,偏心距应尽量小,一般不超过10米。归心原素可用图解法或解析法测定。图解法测定时,示误三角形边长不应大于5毫米,偏心距和偏心角分别量至毫米和15';以解析法测定时, 偏心距用钢尺丈量二次,其较差应小于1厘米,偏心角用经纬仪观测二测回,角值取至1'。 第20条 观测应选择信号能稳定传播的气象条件,对信号解调和强烈衰减的雾、雨、雪大气透明度很差的天气不应进行作业。
当反光镜背面有散射光的干扰时,应采取架设黑布为背景等措施。
第21条 气象数据的测定,三、四等三角在测距边两端点同时测定,小三角起始边较短,高差不大时也可在一端测定。
观测时应提前将干、湿球温度计悬置于高出地面2 米左右热辐射影响小的通风处。
气象数据测定在每测回组或每暗点观测的始末读记一次,镜站每隔15分钟读记一次。个别暗点或测回重测时,主站每隔15分钟读记一次。读数如有突变,应查明原因重新测定。
温度、湿度读记至℃,气压读至毫米汞柱。 第22条 光电测距的测回数,如表4。 表4
每测回组 仪器型号 等 级 变频式: 三 DGS-II GC-5B 四 小三角 测回总数 暗点总数 测回组数 暗点数 测回数 96 72 48 9 6 3 8 8 4(6) 4 3 2 6(4) 6(4) 6(4) 4(6) 4(6) 4(6) 固频式: 三 AGA-6A AGA-6BL 四 小三角 注:1、DGS-II、GD-5B变频式测距仪使用激光光源时,三等三角起始边的总测回数可减为72测回,四等三角起始边的总测回数可减为48测回;10\小三角起始边的总测回数可减为32测回。
2、三等起始边最好分配在两个时段,在日出前、后、日落前后或白天、夜晚分别观测,以补偿气象因素代表性误差。 3、在不减少暗点总数和测回总数的条件下,也可采用连续观测各个暗点的程序、不必组合为测回组。
4、变频式光电测距仪应选择位于度盘首末两端,对称于中心频率的暗点观测。各测回组应由不同人轮换观测。也可由同一人观测。
5、测回组中每暗点重测的测回数超出应测测回数1/3,该暗点重测; 测回组中重测的暗点数超出应测暗点数1/3,该测回组重测;测回组斜距中数互差超限、重测的测回组数超出总测回组数1/3,该边重测。
采用不分测回组的观测程序,暗点的重测回数超出应测测回数1/3, 该暗点重
测。重测的暗点数超出暗点总数1/3,该边重测。 观测限差如表5-1、5-2:
变频式光电测距仪观测限差表 表5-1
项目 暗点数(n) 4-27 28-80 测回互差△α (g) 220/n 260/n 半测回较差 (g) √2·△α √2·△α 注:上表限差用于DGS-II仪器,GD-5B型仪器按表列限差一半计算。
表5-2
等级 仪器类型 项目 同时段测回组斜距中数互差 变频式: DGS-II DG- 5B 不同时段测回组斜距中数互差 同时段连续观测暗点斜距互差 不同时段连续观测暗点斜距互差 内部符合中误差 相位和之差 固频式: 测回组互差 AGA-6A 不同时段测回组互差 AGA-6BL 内部符合中误差 三、四 (cm) 25分划 25分划 等小三角 (cm) 注:按测回组中每暗点的测回中数计算斜距,全部暗点数计算内部符合中误差。
第23条 各级起始边的斜距化归水平距离所需的高差,可采用对向三角高程测量。当高差h三等大于50S、四等大于100S、小三角大于150S时,用水准测量测定(h以米为单位,S以公里为单位)。
第24条 光电测距长度中应加入仪器常数、气象、倾斜、测(镜)站归心等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