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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3.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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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示例

第一章 病历书写概论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按规定写好病历是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可辨、标点及术语准确、表达准确、语句通顺、重点突出、主次分明。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过敏药物提示、取消遗嘱等用红色墨水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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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使用缩写时应当加“”号)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使用的中文和外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最新标准。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或误句时,应当用原色笔记采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并在其后(或右上方)用原色笔记写上正确的字句,要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日期、时间。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应当用原色笔记在需要修改的字迹上,采用双线划,要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将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引至空白处,并注明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日期、时间。

第八条 病历中数字(特殊规范要求除外,可以使用汉字字符和罗马数字,如“一级护理”,“扁桃体肿大Ⅰ”等)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书写年份、日期和时间,记录时间采用公元纪年形式,时间记录到时、分钟,均采用24小时制记录,年份采用四位记数、月份以及日期采用两位记数,不足位数时数字采用“0”补足。

第九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本规范所指医师均为在本医疗机构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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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学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该学员带教老师的审阅、修改并签名及评分。

第九条 病历中每页用纸均应填写患者姓名、病历号、标注页码。页码按内容起始计划分,报告单按排列顺序标注。

第十条 病历中各项记录的书写格式一律参照该规范中“示例”的书写格式执行。

第十一条 病历中各项记录的标题名称应当统一规范,如:门(急)诊病历(或门(急)诊病历手册)、留观病历、入院记录、表格式入院记录、初步诊断(首程中的诊断)、确定诊断等。

第十二条 病历书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三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要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手册)书写

内容及规范

一、基本内容

(一) 门(急)诊病历(手册)包括:门(急)诊初诊病历(手册)、门(急)诊复诊病历(手册)及急诊留观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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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3.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示例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示例第一章病历书写概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按规定写好病历是医务人员的责任。第二条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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