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的通知》(国发〔〕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经贸〔〕号)精神,根据《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开展示范工程”的要求,加快建设培育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运转高效的示范物流园区,带动和促进全区物流业资源优化配置和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示范物流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物流园区是根据《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运营,能够发挥集散、存储、中转、加工、配送和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功能,对全区物流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物流园区。
第四条 广西示范物流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当地示范物流园区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报示范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市物流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总体规划、交通设施规划,运作管理模式先进,综合服务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二)符合《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五类物流园区,即: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商贸服务型物流园区、口岸服务型物流园区和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
(三)具有明确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开发建设主体,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标准化等机构和管理制度,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
(四)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物流园区总体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准确,投融资与开发、招商策略明晰,业态特色鲜明,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备,能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配套的物流服务。
(五)园区有明确的规划范围(其中物流功能性用地面积占总面积以上),园区边界清晰,已经聚集了相当数量的物流企业,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园区运营效率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
(六)物流园区实际占地面积在亩以上,投资强度在万元亩以上,园区物流强度至少达到万吨(平方公里·年),其中空港类型园区物流强度至少达到万吨(平方公里·年)。
(七)营业时间在年以上,年物流营业收入合计在亿元以上(不包括企业货物销售等其他收入),年利税总额在万元以上。
(八)园区选址应符合产业布局要求,具有明显交通优势,
其中货运枢纽型和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至少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能够实现多式联运,园区内外集疏运条件能够满足长远发展需要。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型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还须符合相关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物流园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区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请示文件; (二)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广西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见附件); (四)园区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园区及入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及仓储设施完工证明复印件,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园区章程、发展规划;
(七)园区及入驻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其它证明园区发展状况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示范物流园区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广西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成广西示范物流园区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对各地申报的物流园区进行评审,形成示范物流园区推荐名单。
(四)示范物流园区推荐名单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对认定的示范物流园区授牌。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解决示范物流园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对示范物流园区运营情况跟踪监测,建立完善考核管理机制。
第九条 示范物流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次。已认定的示范物流园区须按相关要求,于每年月底前将园区考核材料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示范物流园区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于下一个考核年度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第十条 示范物流园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园区发展方向出现本质变化,已经不再以物流功能为主;
(二)园区用地超出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或发生违法用地行为;
(三)规划建设工作严重滞后;
(四)不按规定报送园区考核材料;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具体考核管理规则见附件。
第十一条 示范物流园区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地税发〔〕号)等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示范园区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新技术推广应用、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三)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园区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