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 ②互为界限 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依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现实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
1基本权利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 2普通权利义务 ○ (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 (4)依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设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又称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依权利主体不同
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 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数量、功能、价值意义)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
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
第九章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释义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社会意义(2)法律性 (3)意志性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是指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第十章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释义
(一) 概念: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 会关系。
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组成。 (二)特征:
(1)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所依据的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二)依发生方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已经存在 创设性法律关系:后才出现
(三)依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纵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四)依法律主体的数量 双边法律关系:特定双方 多边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 (五)依法律关系间因果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基础 第二性法律关系:补救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
②按照法律部门: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②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③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 与不完全之分,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之外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二)特征:
(1)客观性 (2)可控性 (3)有用性(4)法律性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人身、人格 (3)行为:作为:抚养、表演、施工等;不作为: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4)智力成果:著作、商标、专利(5)信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依是否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A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B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二)依存在形式
肯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否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第十一章
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的语义 (一) 责任的词义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三)法律责任的本质:学说: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 结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概念: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张文显 法理学 第四版 全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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