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行为模式分为义务模式(应当这样行为和不应当这样行为)和权利模式(可以这样行为)。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其权限的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这种规定表现为两种:一是法律有准确、具体、硬性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的[羁束];二是法律对某类事物的处理只规定了一个幅度,由权利主体在此范围内自行酌情处理的[非羁束]。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原则的指引虽然不那么具体、明确,但是它以涵盖而广泛、灵活性强而获得自己的优势;具体的指引是指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
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法的效力渊源来说,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与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前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后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效力层次的原则: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即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⑴法律对自然人的效 ★⑵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一般来讲,有四种情况:①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②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③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④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
⑶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概念
(一) 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
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相像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
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法律规则 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二)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
A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分为: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
B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四)法律规则特点(与法律原则相比): (1)微观的指导性: (2)较强的操作性: (3)较高的确定性: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②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③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即涵盖面较法律规则要广,因而法律原则也就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二)法律原则的稳定性较强。法律原则直接地体现了法的本质,集中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调控目标,不会轻易改变,而相比之下,法律规则就易改变的多。
(三)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有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结构,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装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重点,也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①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
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③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首先,法律责任是法律标准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次,法律责任是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联结在一起的。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化和交涉,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过程。 正当程序的意义(正当程序在法治中的作用,正当程序的一般价值)★★
第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法律适用就是对法律的抽象规则与人们的具体行为的认同过程,这个认同过程的高度“同一性”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证。
第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正当的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衡。法律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
第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实践证明,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总是能够使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得以解决,从而实现实体公正。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一方面,法律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补充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另一方面,法律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为特征的,通过权力制约来实现实体权利。此外,
法律程序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正当程序对于权利又是一种有效的、重要的补救手段。
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法律权威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是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武力。正当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执行的各种程序使人们体会到法的公正与尊严,进而维护法律的权威。
★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本质上实现相同的,在法的历史类型上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其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大体上都是以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然而两者在法律形式或技术上仍存有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例地位的差别。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第二,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在法典的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将基本法律尽量地编纂为统一完美的法典作为立法上的永恒追求,我们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是指制定法愈来愈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而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第三,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的传统式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整个审判过程被严格地限定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中,从一般规则到个别判决而确立一般法律原则;而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围绕个别问题的判决,并从判例到判例,构思出一般规则,这种推理方法成为类似案件之间的区别技术。
第四,法律分类和属于上的差别。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总而言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导致这些差别的原因主要是历史传统的不同,而某些历史事件起了重大作用,不同的地理环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继承: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内容。
答:就社会主义法律对资本主义法律的继承来说,一切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科、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那些富有生命力或再生能力的积极因素都在继承之列。在法理学的意义上,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法律技术、概念。法律技术是指制定、执行、解释、适用法律规范的各种方法。法律概念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概念主要体现的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基本共识,这些共识又主要是客观的普遍性成分。 第二,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第三,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第四,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任何国家都执行两种职能:一是政治统治或阶级统治职能,二是公共事务或社会职能。因而,在其法律体系中就必然包括两类法律规范:一类是有关政治统治的规范,另一类是有关公共事务的规范。在公共事务规范中有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