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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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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在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

对发生事故双方或者多方所做出一定责任的认定

这不恰当地限缩了非机动

内容摘要: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 发生的过程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基础上,

和分配。不应该仅以非机动车和行为人的故意为免责事由的要件, 车和行为人的责任。有可能对现实生活中碰瓷现象的发生有推波助澜之势。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配;完善

引言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 辆。其中,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占机动车总量的45.88%。今年前8 个月,汽车保有量增加983万辆,月均增加123万辆,高于去年同期月均113万 辆的增量;其中,私人小型载客汽车增加781万辆,月均增加98万辆,占汽车增 量的79.45%,是汽车实现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根据我国的人口总数以及人口 分布的特点,我国的机动车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 对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或者 人口分布较低的西部,机动车的分布较少。机动车总量的增加,导致了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比例也逐年呈现上升趋势。 据统计,每年有将近120万人因为道路交 通事故死亡,5000万人受伤,交通事故平均每天在全球导致 3000多人死亡,约 10万人受伤,大量人员因此受伤和残废。面对触目惊心的数据,人们在享受机 动车给日常交通所带来便捷的同时,承担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也在逐渐 增加,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都不是一个积极的消息。

本文拟就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研究, 厘清道路交通事 故发生所承担的责任分担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面对着愈演愈烈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1 年进行了修正,结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定,以及其他相 关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依据我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所称的“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 错

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符合 一定的标准,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 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而“车

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 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较而言,“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 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 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 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可见,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并不限

于机动车发生事故,但是由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的生活中多处于主要 原因或者引起严重的人身财产侵害。故本文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研究限定为一 方驾驶机动车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 在平时的日常用语中,我们多会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混用。但是二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民事责任,而交通事故责任则属于行政确认。 ” 1二者 在发生主体,责任性质都有着较大的差异。易言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强调 的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方对受侵害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赔偿责任来弥 补受侵害方的利益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都是认定书所要载明的内容,但 这些内容不是并列的,而是递进的。基本事实是现场情况的反映,事故成因是对 基本事实的分析,交通事故责任是成因分析的结果。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结果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 在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基础上, 对发生 事故双方或者多方所做出的一定责任认定和分配。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在世界各国发生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各国基于一定的价值取 向和社会观念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略有差异, 这可以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制度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美国,对于汽车事故造成的损害必须以肇事者有过失为要件,即汽车交通 事

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理论的基本思想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 对其他成员都负有一种义务。目前在美国,许多州通过保险方法对机动车事故引 起的损害采取了无过失责任。可以预见的将来,美国的发展趋势为无过失责任。

英国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一直使用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对损害赔偿 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所有人一方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属于过错责任。

德国现行《道路交通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 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的,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

按照本

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 所有 人或驾驶人一方也不能通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因而属于无过错责任。对于 汽车交通事故,德国1952年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7条规定增加了 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 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 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起,则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当于在德国的交通师傅责 任认定上,以无过错责任和免责事由构成的责任认定标准。

三、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内容 (一)我国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 及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

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 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 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 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际上是 采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致的责任认定模式。所谓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毕业论文

493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在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对发生事故双方或者多方所做出一定责任的认定这不恰当地限缩了非机动内容摘要: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生的过程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基础上,和分配。不应该仅以非机动车和行为人的故意为免责事由的要件,车和行为人的责任。有可能对现实生活中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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