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 / 4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 / 4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九条 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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