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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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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下获得的实测数据,有限外推得到超出实际观察时间范围外的复验期。外推应基于对降解机制全面、准确的分析,加速试验的结果,数学模型的良好拟合及获得的批量规模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等;因外推法假设建立的基础是确信“在观察范围外也存在着与已有数据相同的降解关系”。

进行评估不仅应考虑活性成分的含量,还应考虑降解产物的水平和其他有关的质量属性。

(六)稳定性承诺

当申报注册的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长期稳定性数据已涵盖了建议的复验期,则认为无需进行批准后的稳定性承诺;但是,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诺:

1、如果递交的资料包含了至少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但尚未至复验期,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建议的复验期。

2、如果递交的资料包含的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少于3批,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建议的复验期,同时补充生产规模批次至少至3批,并进行直到建议复验期的长期稳定性研究。

3、如果递交的资料未包含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仅为注册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则应承诺采用生产规模生产的前3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直到建议的复验期。仅进行长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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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不要求进行加速试验,和CDE讲义不同,后者有加速试验

通常承诺批次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方案应与申报批次的方案相同。 (七)标签

应按照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在标签上注明原料药的贮藏条件;表述内容应基于对该原料药稳定性信息的全面评估。对不能冷冻的原料药应有特殊的说明。应避免使用如“环境条件”或“室温”这类不确切的表述。

应在容器的标签上注明由稳定性研究得出的复验期计算的复验日期。

四、制剂的稳定性研究

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应基于对原料药特性的了解及由原料药的稳定性研究和临床处方研究中获得的试验结果进行设计,并应说明在贮藏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化情况及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的设置考虑。

注册申报时应提供至少3个注册批次制剂正式的稳定性研究资料。注册批次制剂的处方和包装应与拟上市产品相同,生产工艺应与拟上市产品相似,质量应与拟上市产品一致,并应符合相同的质量标准。如证明合理,新制剂3个注册批次其中2批必须至少在中试规模下生产,另1批可在较小规模下生产,但必须采用有代表性的关键生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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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制剂3个注册批次均必须至少在中试规模下生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不同批次的制剂应采用不同批次的原料药。

通常制剂的每一种规格和包装规格均应进行稳定性研究;如经评估认为可行,也可采用括号法或矩阵法稳定性试验设计;括号法或矩阵法建立的基础是试验点的数据可以代替省略点的数据。

另外,在注册申报时,除需递交正式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外,还可提供其他支持性的稳定性数据。

稳定性研究应考察在贮藏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制剂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项目;内容应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微生物学特性,以及防腐剂的含量(如,抗氧剂、抑菌剂)和制剂功能性测试(如,定量给药系统)等。所用分析方法应经过充分的验证,并能指示制剂的稳定性特征。如在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分析方法发生了变更,则应考察该方法的变更是否对稳定性试验的结果产生影响,故应采用变更前后的二种方法对试验样品进行测定,以确认方法的变更未对稳定性试验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方法变更前后测定结果差异较大,或是增加了新的考察项目,应考虑重复进行稳定性试验,获得前段时间点的试验数据,并通过对二组试验数据的比较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

根据所有的稳定性信息确定制剂货架期的可接受标准。因为货架期的可接受标准是在对贮藏期内制剂质量变化情况及所有稳定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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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所以货架期标准与放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合理的。放行标准与货架期标准中抑菌防腐剂含量限度的差异,是在药物研发阶段经对拟上市的最终处方(除抑菌剂浓度外)中抑菌防腐剂含量与其有效性之间相互关系的论证结果确定。无论放行标准与货架期标准中抑菌防腐剂的含量限度是否相同或不同,均应采用1批制剂样品进行初步的稳定性试验(增加抑菌剂含量检测),以确认目标货架日期时抑菌防腐剂的功效。

(一)光稳定性试验

制剂应完全暴露进行光稳定性试验。必要时,可以直接包装进行试验;如再有必要,可以上市包装进行试验。该试验一直做到结果证明该制剂及其包装能足以抵御光照为止。

光照应采用输出相当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如具有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D65是国际认可的室外日光标准[ISO 10977(1993)],ID65相当于室内间接日光标准;应注意滤光除去低于320nm的发射光。样品应同时暴露于日光灯和近紫外灯下。

至少应采用1个申报注册批次的样品进行试验。如果试验结果显示样品对光稳定或者不稳定,采用1个批次的样品进行试验即可;如果1个批次样品的研究结果尚不能确认其对光稳定或者不稳定,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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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试适宜批次的样品进行试验。

有些制剂已经证明其内包装完全避光,如铝管或铝罐,一般只需进行制剂的直接暴露试验。有些制剂如输液、皮肤用霜剂等,还应进行证明其使用时的光稳定性试验。研究者可根据制剂的使用方式,自行考虑设计并进行光稳定性试验。

(二)放置条件

通常,应在一定的放置条件下(在适当的范围内)评估制剂的热稳定性。必要时,考察制剂对湿度的敏感性或潜在的溶剂损失。选择的放置条件和研究时间的长短应充分考虑制剂的贮藏、运输和使用的整个过程。

必要时,应对配制或稀释后使用的制剂进行稳定性研究,为说明书/标签上的配制、贮藏条件和配制或稀释后的使用期限提供依据。申报注册批次在货架开始和结束时,均应进行配制和稀释后建议的使用期限的稳定性试验,该试验作为正式稳定性试验的一部分。

对易发生相分离、黏度减小、沉淀或聚集的制剂还应考虑进行低温或冻融试验。低温试验和冻融试验均应包括三次循环,低温试验的每次循环是先于2~8℃放置2天,再在40℃放置2天,取样检测。冻融试验的每次循环是先于-10~-20℃放置2天,再在40℃放置2天,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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