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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单位(企业)电力检查稽查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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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额定值的+10%。客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相应规定的,其受电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14.2 客户电压监测管理的内容为:

14.2.1 用电检查部门配合生技部门做好客户受电端电压监测有关工作; 14.2.2 检查电压监测器在客户分布情况,是否符合设点原则要求; 14.3 客户无功检查管理:

14.3.1 客户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客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其他电力客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14.3.2 客户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客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自动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外,客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本标准14.3.1条文的要求。 14.3.3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本标准14.3.1条文规定的新客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客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客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任未采取措施达到1本标准4.3.1条文要求的客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14.3.4 客户无功检查管理的内容为:

14.3.4.1 检查客户无功补偿设备容量与用电设备装机容量配置比例是否合理; 14.3.4.2 检查客户无功补偿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14.3.4.3 督促客户及时更换故障电容器,以保证无功补偿容量满足补偿到规定的功率因数标准。 14.4 客户谐波检查管理:

14.4.1 客户谐波检查管理的对象为:

14.4.1.1 单台10吨及以上且总容量在30吨及以上的电弧炼钢炉(交流); 14.4.1.2 单台30吨及以上的电弧炼钢炉(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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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3 单台10000KVA及以上的电石炉、铁合金炉; 14.4.1.4 单台2500KW及以上换流设备(轧机);

14.4.1.5 单台5500KVA及以上换流设备(电解、电镀、逆变); 14.4.1.6 电铁牵引站;

14.4.1.7 电力系统内220KV变电站的总容量10000千乏及以上电容器组; 14.4.1.8 用户总容量10000千乏及以上电容器组。 14.4.2 客户谐波检查管理的内容为:

14.4.4.1 客户检查监督谐波源客户对供用电合同附加条款中签定的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协议履行情况。谐波电压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按国家标准GB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执行; 14.4.4.2 对现有谐波源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的容量及型式、换流设备应说明接线方式、控制方式、脉冲数、用电设备产生闪变情况、治理措施和治理设备的资料),定期核查。对谐波背景电压测量不合格者,应限期治理;

14.4.4.3 对谐波源客户在申请新建或增容时,应要求提供和谐波发生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谐波背景电压测量。新设备投入试行后,进行谐波实测复核,合格者由监测单位或机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者,应限期治理合格,否则可中止供电。 15 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内容与方法

15.1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携带相应等级的《用电检查证》,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必须当场调查、取证,并开具《违约用电通知书》或《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并由客户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15.2 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时,应保护窃电现场,及时采取拍摄照片或录像等手段进行取证;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及时收缴与窃电有关的物证(对不易移动的物证应进行拍照或录像)并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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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对于窃电工具、窃电痕迹、计量表计等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应予封存。鉴定单位或机关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应及时登记备案。

15.3 对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处理必须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经审核和批准填写《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或《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通知客户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收费后,《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或《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一份由收款人员留存,一份由客户留存,一份转回用电检查部门存档备查。

15.4 对各县级供电企业查获的重大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还须报电业局(公司)营销部门审批,其具体标准由各电业局(公司)制订。

15.5 在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过程中,各单位应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违约用电、窃电的打击力度。对已经查获且其窃电行为构成犯罪者,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或依法起诉。

15.6 客户对其严重违约用电行为或窃电行为拒不承认和改正,用电检查人员可依照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5.7 各供电企业应完善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管理程序,做到有领导把关、有监督机制、有考核标准。在查处违约用电与窃电过程中,对内外勾结的供电企业职工,应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8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起诉。 16 客户用电检查管理的其他内容

16.1 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 16.1.1 造成人身伤亡者; 16.1.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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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16.1.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16.2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电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重要客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如客户没有落实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用电检查人员应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书面告知客户不可靠供电方式可能带来的后果。

16.3 同重要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必须确定其供电方案是否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如因客户原因未达到供电可靠性要求,必须在合同里明确不可靠供电方式可能带来事故责任。避免因客户原因没有达到供电可靠性要求(如不引入保安电源或未采用应有的非电保安措施)时将其应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供电企业。 16.4 重要客户应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并建立突然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重要用户如果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或没有建立突然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要作为安全隐患在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用户。

16.5 用电检查人员应协助电力管理部门进行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其内容包括: 16.5.1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16.5.2; 进网作业行为

16.5.3 作业现场及安全保证措施检查。

16.6 供电企业对进网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及时办理档案变更。 16.7 用电检查人员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建议发证机关给予其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6.7.1 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16.7.2 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16.7.3 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现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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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 违反国家有关供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16.7.5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用电检查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并向相关用电客户(企业)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限期整改。 16.8 用电检查员要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16.8.1 在负荷高峰期,或枯水期电量供应紧缺时期,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负荷性质及用户生产工艺对用电连续性的要求的不同,以及用户用电历史信誉度等情况,制定出限电计划。用电检查人员要主动了解用电管理部门的限电要求,积极监督并协调限电用户的计划用电工作。

16.8.2 对不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计划用电的限电用户,要立即纠正其错误行为,对劝阻无效的限电用户,要及时将情况向电力管理部门和调度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这些部门进行强行限电工作。 17 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内容与方法

17.1 用电检查主要客户档案资料的格式由四川省电力公司统一制定并作为本标准附录。 17.2 用电检查部门应有如下档案资料: 17.2.1 客户基础情况汇总表; 17.2.2 高压客户名册; 17.2.3 低压客户名册;

17.2.4 双(多)路电源客户名册(按电压等级分类); 17.2.5 重要客户名册(按电压等级分类); 17.2.6 用电营业普查登记表;

17.2.7 客户进网作业电工名单(所有单位电工)。 17.3 对高压客户应建立如下资料: 17.3.1 高压客户基本概况表;

供电企业单位(企业)电力检查稽查标准规定

.过额定值的+10%。客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相应规定的,其受电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14.2客户电压监测管理的内容为:14.2.1用电检查部门配合生技部门做好客户受电端电压监测有关工作;14.2.2检查电压监测器在客户分布情况,是否符合设点原则要求;14.3客户无功检查管理:14.3.1客户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100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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