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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用电检查部门应填制《双(多)电源客户名册》,并存档备查。 10 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内容与方法
10.1 客户需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到供电部门办理申请,并填写《客户自备小型发电机审批表》,由供电部门发给《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用电检查部门应对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客户进行年检。对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人员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款进行处理。
10.2 凡有自备发电机的客户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10.3 未经供电部门同意,客户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客户供电。 10.4 为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客户自备发电机组向电网反送电,不论是新投运还是正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均要求在电网与发电机接口处安装可靠闭锁装置。
10.5 用电检查部门对装有非并网自备发电机并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客户应单独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10.6 客户自备发电机发生向电网反送电的,由用电检查部门记录为安全考核事故。 11 电能计量、负荷管理、调度通讯装置的安全运行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11.1 用电检查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对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查: 11.1.1 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时;
11.1.2 客户因设备清扫、检修或处理异常设备需停送电能计量设备时; 11.1.3 客户因电气设备更新改造涉及电能计量装置时; 11.1.4 客户计量装置某元件发生异常时; 11.1.5 客户计量方式、计量点等发生变化时; 11.1.6 客户月用电量发生较大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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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客户对计量装置提出疑问要求供电方检查时。 11.2 客户电能计量装置检查的内容为:
11.2.1 检查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柜、计量互感器、计量表计、封印、计量回路、远传装置、失压记录仪等)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
11.2.2 核查客户电能计量表计瞬时功率与同一时刻用电负荷是否相符;
11.2.3 核查客户计量用电流互感器比值、表计倍率是否与客户档案记录相符,配置是否与客户当前用电负荷相适宜;
11.2.4 了解客户上年同期用电量、上月用电量及客户用电变化规律,核实客户近期累计用电量,核查电能表计指示数。
11.3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计量装置时,按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有关条文执行。
11.4 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计量装置及封印有异常或漏封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在《用电检查工作单》和《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注明。
11.5 客户故意破坏电能计量装置或私拆封印的按窃电处理。
11.6 对非客户原因导致计量装置失准的按客户实际用电量合理追补或退还电量电费。 11.7 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检查内容为: 11.7.1 检查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完好性;
11.7.2 核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指示负荷与客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1.7.3 了解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对客户负荷的管理情况。
11.8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负荷管理装置时按能源部1992年颁发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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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调度通讯装置的检查内容为:检查调度通讯设备的完好性。
11.10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调度通讯装置时依据电力行业标准DL/T554—9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12 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检查管理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12.1 用电检查部门对客户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进行如下检查:
12.1.1 对新装、增容客户验收应检查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安装质量; 12.1.2 检验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动作的正确性、灵敏性和可靠性; 12.1.3 检查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年度检验是否超周期;
12.1.4 检查客户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的定值是否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设定。
12.2 客户发生电气事故,用电检查人员应组织专业人员检查和分析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是否正确。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时依据国标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12.3 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校验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若客户有自行校验能力,须经用电检查部门确认资质后,方可自行定期试验。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竣工验收和整定工作由用电检查部门组织进行,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12.4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在继电保护方面建立以下图纸、资料和运行记录: 12.4.1 客户一次系统接线图和继电保护原理接线图或展开图; 12.4.2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全套图纸; 12.4.3 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 12.4.4 继电保护装置校验报告。
12.5 客户受电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值应由供电部门确定。涉及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客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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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继电保护的整定值由调度部门审定。客户内部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由用电检查部门审定。 12.6 新装、增容及改建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后,由设计部门确定相应的继电保护方式交用电检查部门审查。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
12.7 新装、增容及改建客户,在送电前15天,应将线路参数、变压器参数、运行方式和一次系统图等客户资料以书面形式送交用电检查部门。如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应由客户提出详细书面报告。 12.8 新装及改建、增容客户的继电保护,必须由客户提供继电保护试验报告,经用电检查部门组织竣工检验并检查整定值后,客户设备方可投入运行。
12.9 未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客户不得擅自变更和改动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12.10 凡涉及到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填写书面通知单。改变继电保护整定值时,必须有改变定值通知单。
12.11 客户更换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开关和互感器,须经用电检查部门重新组织检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12.12 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客户,其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发生拒动、误动时,客户电气工作人员应准确记录下事故时各种信号及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状态,并及时向用电检查部门报告。
12.13 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审查客户继电保护年度校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校验周期按以下规定执行:110kV及以上客户和重要客户每年进行一次校验;35kV客户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10kV及以下客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
12.14 客户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继电保护校验后,应交给供电部门继电保护试验报告一份。 12.15 客户的自备发电机与电力系统并网时,并、解列点的开关和发电机的继电保护方式、整定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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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报告必须经用电检查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电机方可投入运行。 13 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13.1 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内容:
13.1.1 检查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13.1.2 检查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
13.1.3 检查客户实际使用容量、计费容量、备用容量、转供容量是否与合同容量相符,客户是否有私自增容的情况;
13.1.4 检查客户用电性质是否与合同相符;
13.1.5 检查电价执行是否正确,约定的各类用电量(或比例)是否变化,如与合同不符应作相应的调整;
13.1.6 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缴纳电费。客户若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电费,用电检查人员应协助催收; 13.1.7 检查双方约定的特殊事项执行情况;
13.1.8 检查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情况是否正确,封印是否完好; 13.1.9 检查客户是否有私自转供或引入电源的情况;
13.1.10 检查双(多)电源客户是否私自改变运行方式,是否将冷备用变压器等设备私自转为热备用。 13.2 客户若违反供用电合同,用电检查人员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14 客户电压、无功、谐波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14.1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客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