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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单位(企业)电力检查稽查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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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要求客户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严格执行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标准》,统一试验方法,提高电气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凡未经现场交接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一律不许挂网运行。

7.2 用电检查人员应掌握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状态,协助客户分析电气设备绝缘事故。提出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实施。

7.3 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协助并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客户制定年度试验计划,并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对通过试验检查出有重大缺陷的设备在未消缺之前,不得投入运行。用电检查人员负责进行年度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监督工作总结。

7.4 客户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

7.4.1 110kV及以上客户及重要客户的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一年1次; 7.4.2 35kV客户的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二年1次; 7.4.3 10kV及以下客户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三年1次; 7.4.4 客户特殊电气设备应以产品标准为基础参照规程执行。 7.5 客户电气设备的试验要求:

7.5.1 试验单位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并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按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标准》执行,分析判定绝缘健康状况,作出明确结论。

7.5.2 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应加强客户的绝缘技术监督的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客户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技术交流和培训,以加强客户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7.6 客户对于超出预防性试验周期的电气设备拒不进行周期试验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客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试验。

7.7 客户电气设备事故中的故障设备若已超过试验周期而未进行过试验,用电检查部门应参与追究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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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和对电网及其它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7.8 用电检查人员未对超过预防性试验周期而未进行试验的客户开具并送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而发生客户设备事故的,应视为用电检查不到位。对于造成输、配电系统停电事故的,记录为用电检查的安全用电考核事故。

8 客户事故调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8.1 用电检查部门对客户事故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客户事故不出门”(即不扩大或波及到电力系统上来)的原则。

8.2 客户事故系指供电营业区内所有高、低压客户在所管辖电气设备上发生的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扩大到电力系统造成输、配电系统停电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2.1 由于客户过失造成电力系统供电设备异常运行,而引起对其他客户(包括转供电客户)少送电或者造成其内部少用电的;

8.2.2 客户影响系统事故:客户发生电气事故扩大造成其他客户断电或引起电力系统波动而大量甩负荷(专线供电客户进线侧有保护,事故时造成供电变电站出线开关跳闸或两端同时跳闸,不是客户影响系统事故);

8.2.3 供电企业的继电保护、高压试验、高压装表工作人员在客户受电装置处因工作过失造成客户设备异常运行,从而引起电力系统供电站设备异常运行,对其他客户少送电者; 8.2.4 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维护管理的客户电气设备、受电线路发生的事故;

8.2.5 客户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安装工作中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按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构成事故者。

8.3 客户事故按照电力行业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根据其事故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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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特别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者、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8.3.2 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会或重要城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8.3.3 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8.4 事故报告:

8.4.1 客户发生下列事故,应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客户电工或非电工人员触电伤亡,均称为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事故、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事故、电气火灾事故、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事故(指客户一次受电设备损坏)、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事故;

8.4.2 对8.4.1款所列事故各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告上级安监和营销部门,并于15日内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8.5 事故调查:

8.5.1 用电检查人员应参与客户重大电气设备损坏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参与事故分析,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督促客户落实反事故措施;

8.5.2 用电检查人员接到客户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且在7日内协助客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8.5.3 客户事故发生后,用电检查人员对事故情况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对于因用电检查人员过失造成客户停电事故或电力系统停电故事时,应认真分析,严肃处理。 8.6 用电检查部门应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工作,强化安全思想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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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宣传图画等)的宣传教育。

8.7 根据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要求,用电检查部门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记录器材(如: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9 客户双(多)电源管理内容与方法

9.1 根据 国标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对电力负荷的分级规定如下: 9.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为一级负荷: 9.1.1.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9.1.1.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例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的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9.1.1.3 中断供电将会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讯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9.1.2 在一级负荷中,若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不容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客户。 9.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二级负荷:

9.1.3.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等;

9.1.3.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大型电影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9.1.4 其余的都属于三类客户。

9.2 为满足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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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一级负荷应有双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9.2.2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9.3 凡同一客户引进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线路(不论电压等级)并能将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在内部互相联锁或并列运行的客户,均称为双(多)电源客户。自电网引进一回供电线路,但客户有自备电源并能在其内部互相切换或并列的客户,视同双电源客户管理。

9.4 由电网以双路或多路供电的客户申请被批准后,必须按照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原审核的设计不得擅自改变。

9.5 双(多)电源客户投入运行时,必须先作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双(多)电源客户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变电站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9.6 高低压双(多)电源客户凡不允许并列电源运行者,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 9.7 双(多)电源客户其主、备电源均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方式。客户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9.8 无联锁装置的高压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同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签订调度协议。其倒闸操作必须按照调度协议执行。高压双(多)电源客户的运行方式和倒闸方式应在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

9.9 双(多)电源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多)电源管理的要求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操作规程。

9.10 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向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报送变电值班人员名单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如值班人员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

9.11 低压双电源客户不允许并列运行,客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联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不得使用电气闭锁。

供电企业单位(企业)电力检查稽查标准规定

.7.1要求客户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严格执行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标准》,统一试验方法,提高电气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凡未经现场交接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一律不许挂网运行。7.2用电检查人员应掌握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状态,协助客户分析电气设备绝缘事故。提出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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