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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单位(企业)电力检查稽查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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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 DL448-91

5.2.3.21 110一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92-1999 5.2.3.22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能源电[1988]18号 5.2.3.23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985年)

5.2.3.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91

5.2.3.2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5.2.3.2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602-1996

5.2.3.2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5.2.3.2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 5.2.3.2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5.2.3.30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原则 DL/T599-1996

5.2.4 客户受(送电)工程无功补偿设备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的变化随时投、切,防止倒送,做到无功补偿就地平衡。

5.2.5 客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GB/T1454990或GB/T15543-1995规定要求。 客户的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应达到国家标准GB12326-90或GB/T15543-1995规定要求。 5.2.6 供电企业对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资料的审查意见应填写《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查意见书》送客户和设计单位,客户将修改后的图纸再次送审。供电企业将审查合格的图纸加盖审查专用章并送还客户。

5.2.7 客户施工过程中更改设计图纸资料应经供电企业同意。

5.3 客户应配置齐全通讯设备:35千伏及以上客户、10千伏有调度关系的客户应装设调度专用电话和市话各一部,其他10千伏客户应装设市话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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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客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企业根据审查同意的设计要求和有关施工标准,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客户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隐蔽工程检查,如: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变压器的吊芯检查,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检查人员在中间检查时应做好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应填写《客户电气设施缺陷通知单》,通知客户限期消除并重新报验。

5.5 客户受(送)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客户内部电气设备安装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包括如下附件: 5.5.1 竣工图纸及说明;

5.5.2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5.5.3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5.5.4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5.5 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5.5.6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5.5.7 其他必要的资料。

5.6 客户受(送)电工程竣工检验:供电企业接到客户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对其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检查。检验内容是:

5.6.1 客户受(送)电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审查后的设计要求; 5.6.2 设备的安装、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6.3 一次设备接线和安装容量与审查同意方案是否相符; 5.6.4 检查无功补偿装置是否能正常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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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检查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是否正确、合理,专用计量柜(箱)是否安装合格,有关试验项目是否完成,试验报告是否齐全;

5.6.6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能否保障供用电设施运行安全; 5.6.7 高压设备交接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准确; 5.6.8 继电保护装置经传动试验动作准确无误;

5.6.9 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接地网及单独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5.6.10 各种联锁、闭锁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5.6.11 各种操作机构应有效可靠,电气设备外观清洁,充油设备不漏不渗,设备编号正确、醒目; 5.6.12 客户变电所(站)的模拟图板的接线、设备编号等应规范,且与实际相符,做到模拟操作灵活、准确;

5.6.13 新建客户变电所(站)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测量仪表、消防器材;

5.6.14 建立本所(站)的倒闸操作制度、运行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各种记录簿,备有操作票和工作票;

5.6.15 站内要备有一套全站设备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 5.6.16 检查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

5.7.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应书面通知客户限期改正,在客户重新报验后组织复验,直至验收合格。对于新装增容客户应填写《客户新、扩建及改建设备加入运行申请及批准书》,经工程竣工检验各部门签字同意后,组织送电工作。

6 客户用电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用电检查人员对客户的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给予技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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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督促并帮助客户尽快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客户对其自行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完全责任。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过的设备不安全引起的直接损坏的赔偿责任。

6.2 高压成套设备必须安装“五防”闭锁,应符合能源部[1990]110号《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对多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其进线开关、刀闸的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并严格按供用电双方签订的调度协议进行倒闸操作。

6.3 客户对电气设备进行交接试验时,其标准应符合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规定。

6.4 客户必须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的预防性试验和周期校验,其试验标准应符合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规定。

6.5 用电检查人员应检查客户主要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情况,督促客户严格按周期对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进行试验和检验。用电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 6.6 客户应按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工作安排定期进行季节性受电线路及站内受电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7 客户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能源政策和相关标准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低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电气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6.8 客户采用新研制开发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装置需挂网试运行的,必须得到供电企业同意。原则上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试验不得在对重要客户供电的设备范围内进行。 6.9 客户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6.9.1 客户电气设备缺陷类别划分为:

6.9.1.1 危急缺陷:不立即处理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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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2 重大缺陷:对人身和电气设备有严重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 6.9.1.3 一般缺陷: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能坚持较长期间运行的。

6.9.2 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客户。如发现危急缺陷和重大缺陷,应督促将其设备尽快退出运行和检修,客户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用电检查部门;对一般缺陷应要求客户限期消除缺陷。

6.10 客户对自行维护的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 6.10.1 客户变电所(站)应具备的规程有:变电站运行规程、架空线路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6.10.2 客户变电所(站)应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及检修制度、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

6.10.3 客户变电所控制室内应设有模拟图板,模拟图应符合实际接线并具备可模拟操作功能,电源情况和设备编号标注齐全正确; 6.10.4 建立设备台帐和档案。

6.11 客户变电所(站)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安全用具应进行周期试验。消防器材应符合消防部门要求。

6.12 对过电压及防雷保护设施检查试验,应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规程》。 6.13 客户变电所(站)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牌。

6.14 客户选用进口或新型设备时,其保护装置必须与供电企业电气设备保护装置配合,并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方可投入使用。

6.15 客户电气设备的操作电源和工作电源必须可靠。 7 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

供电企业单位(企业)电力检查稽查标准规定

.5.2.3.20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DL448-915.2.3.21110一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5.2.3.22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能源电[1988]18号5.2.3.23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985年)5.2.3.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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