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围内对企业内部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的检查。 4.3.2 营业普查的内容为:
4.3.2.1 核对供电企业内部各种用电营业基础资料;
4.3.2.2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客户,用电量发生波动较大的客户和用电行为不规范的客户进行重点普查; 4.3.2.3 检查客户的抄表有无漏户、错抄收、漏抄收以及错算、漏算、基本电费差错等现象; 4.3.2.4 检查《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 4.3.2.5 查处客户违约用电、窃电行为;
4.3.2.6 核对客户用电容量、电价分类及执行情况、有无混价现象、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情况; 4.3.2.7 检查客户计量装置有无接线错误、走字不准、接触不良等错误。
4.3.3 除临时设立的营业普查领导组织机构外,各级用电检查部门负责营业普查日常管理工作及营业普查工作的分析、汇总报表工作。 4.3.4 营业普查方法
4.3.4.1 内部检查:主要检查营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核对客户用电基础资料、计量和电费帐卡、计算机计费参数等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自查用电业务各项收费的正确性;
4.3.4.2 外部检查: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本标准中第13节“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管理的内容与方法”、第15节“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17节“电能计量、负荷管理、调度通讯装置的安全运行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执行。
4.3.4.3 内外部查相结合:用电检查员到客户处普查前应逐户核准客户用电基础资料、计量和电费帐卡。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对每个被普查客户登记填写《用电营业普查登记表》(见标准的附录),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应按照本标准第15节“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的内容与方法”执行。
.
4.4 专项检查的内容
4.4.1 特殊性检查:为确保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大型集会、庆祝、娱乐活动及其它大型专项工作安排的活动的供电安全性和可靠性,对相应范围的客户专门进行的用电检查。 4.4.2 季节性检查:每年根据季节的变化对客户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4.4.2.1 防污检查:检查重污秽区客户反污措施的落实,推广防污新技术,督促客户改善电气设备绝缘质量,防止污闪事故发生;
4.4.2.2 防雷检查: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检查客户设备的接地系统、避雷针、避雷器等设施的安全完好性;
4.4.2.3 防汛检查:汛期到来之前,检查所辖区域客户防洪电气设备的检修、预试工作是否落实,电源是否可靠,防汛的组织及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4.4.2.4 防冻检查:冬季到来之前,检查客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防冻情况,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及带电装置内措施等。
4.5 事故检查是指客户发生电气事故后,除汇报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外,也要对客户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4.6 突击性检查是指对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嫌疑的客户进行突击检查。
4.7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客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4.7.1 有多类电价的;
4.7.2 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4.7.3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7.4 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
4.7.5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4.7.6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4.7.7 客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4.7.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4.8 各电业局营销部应每年第一季度填制《用电检查人员统计表》,并存档备查。为保证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用电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用电检查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为:
4.8.1 用电检查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为:各县(区)供电局至少应配备用电检查人员3名,并根据电力客户数(不包含低压用户及居民用户)的多少增加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供电局每一百户35KV高压客户增加配备用电检查人员两名,每一千户10KV高压客户增加配备用电检查人员三名; 4.8.2 各电业局用电检查员必须具备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供电局的用电检查员必须具备二级或一级用电检查资格。原则上根据本单位各电压等级客户数的多少和工作开展需要来确定一、二级用电检查员的配备比例;
4.8.3 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或兼职用电检查员)应根据客户数及供电电压等级配备2至4名。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原则上根据本单位各电压等级用户数的多少和工作开展需要来确定二、三级用电检查员的配备比例。
4.9 用电检查程序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5 客户受(送)电工程电气图纸资料审查及施工质量检验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应送交供电企业审查的客户受(送)电工程电气设计图纸资料有: 5.1.1 高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如下图纸资料: 5.1.1.1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5.1.1.2 用电负荷分布图;
.
5.1.1.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5.1.1.4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1.1.5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5.1.1.6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5.1.1.7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布置图; 5.1.1.8 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5.1.1.9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方式; 5.1.1.10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5.1.1.10 低压配电网络布置图; 5.1.1.12 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5.1.1.13 其它必须的资料。
5.1.2 低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的设计资料有: 5.1.2.1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源; 5.1.2.2 用电设备清单; 5.1.2.3 其它必须的资料。
5.1.3 对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等可能影响电网供电安全和电能质量的客户,还应提供消除其对电网不良影响的技术措施及有关的设计资料。 5.2 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5.2.1 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必须由经国家认定资质并具有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否则供电企业不予认可;
5.2.2 客户受(送)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
5.2.3 对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标准,规程进行审核。其重要依据是:
5.2.3.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21-1997 5.2.3.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5.2.3.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5.2.3.4 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5.2.3.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_92 5.2.3.6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27-95 5.2.3.7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5.2.3.8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5.2.3.9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SDJ3-79 5.2.3.10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 SDJ206-87 5.2.3.11 架空绝缘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1-1996 5.2.3.12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5-85
5.2.3.1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14285-93 5.2.3.14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14549-93 5.2.3.15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规程 SDJ7-79 5.2.3.16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9-87 5.2.3.17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程 SD9-87 5.2.3.18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596-1996
5.2.3.19 电力安装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GBJ2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