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个人合伙
1、普通合伙企业的双重连带
2016/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合伙企业中的双重连带关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合伙人之间的连带。
(1)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法条阐释:合伙企业清偿企业的对外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各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具体到本题:??“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对丙的债务,安琚和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剩余的30万承担连带责任。 (3)结论:AB错,不选。C对,选。
2、命题点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款,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乙企业(个人独资)”+“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D错,不选。
2017民法主观案例分析题 (本题22分)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甲(借款人) 借款100万 乙(出借人)
房屋所有人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甲 S个人独资企业
丁:连带保证人
丙(200万债权) 设问2:丙怎么找人?
戊:出质人,但又将质物取回
己(过户车主)
设问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案:
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 (一)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请回答第86—88题。 甲
乙 承租人 (出租人)顺利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人)
丙
突破合同相对性
丁公司(出卖人)
2016/86.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 A.合伙企业 B.甲、乙、丙全体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考点:个人合伙、必要共同诉讼之共同被告、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义务的相对性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区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1)法律依据:??民事合伙:《民法通则》第33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2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具体到本题:司法部解析原文:“民法通则上的合伙不同于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民法通则上的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题干中交代了甲、乙、丙没有没有起字号,也没有登记,因此该合伙仅仅是民事合伙,甲、乙、丙三人,不存在合伙企业。” (3)结论:A错,不选。
2、命题点2:未起字号个人合伙,各个合伙人是共同诉讼人。
(1)法律依据:??未起字号,合伙人个人是共同诉讼人:《民通意见》第45条第2款,“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未起字号,合伙人个人是共同诉讼人;起了字号,则增加一项即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字号。《民诉解释》第60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