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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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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条 第一项 至第三项 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适用本办法,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 6 / 7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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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

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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